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_被告與第三人區別?
特邀律師
第三方被告,就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的結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
第三方責任人,是應該直接承擔責任的人,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便于受害人追索賠償。
他們的區別為第三方被告可以參與該訴訟中去,而第三方責任人,不能。
一、法院打官司第三方人是在民事訴訟中,區別于原告與被告的另一方訴訟當事人。
二、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
1、與來自本訴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爭議。
2、來自法院對訴訟的處理結果。
三、法院打官司第三方人內涵:
1、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是第三人區別于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根本之點。
2、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以原告、被告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尚未開始,或者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已經結束,即人民法院對案件已經審理終結,任何人都不可能通過訴訟而成為第三人。
共同被告與第三人的區別
共同被告因為共同訴訟的形式不同,分為必要共同訴訟中的共同被告和普通共同訴訟中的共同被告。
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去的人。
共同被告,是當事人被告方為兩人以上。
1.爭議的標的
(1)必要共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被告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
(2)第三人與本訴的標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訴的原、被告均無共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有獨立請求權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原告和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2.訴訟地位不同
(1)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3.參訴方式不同
(1)共同被告是因為被訴而加入到訴訟;
(2)第三人是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
被告作為被告參加訴訟的
第三人可以分為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被告有多人的時候,在起訴狀中就會被列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排列的順序對案件并沒有影響,只是為了方便庭審活動的進行,裁判文書的表達也更簡潔,一般習慣性的做法是承擔主要責任的被告人會排在前面。第二被告是自然人的只能是一個人,有很多人的需要分別列明。
與判決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就是第三人。
被告是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并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 第三人是相對于原被告而言的,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其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第三被告)是指對于已經開始的訴訟,以該訴訟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由該訴訟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進后主張獨立的利益,或者為了自己利益,輔助該訴訟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
題主所說的法院打官司的第三方人,可能說的就是訴訟中的第三人。
第三人既存在于行政訴訟中,也存在于民事訴訟中。
一、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行政訴訟的第三人,是指因與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通過申請或法院通知形式,參加到訴訟中來的當事人。
行政訴訟的第三人總體上可以分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證人型第三人。
所謂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訴權的公民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起訴,而是參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所謂被告型第三人,是指應當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為第三人通知參加訴訟的行政機關。
所謂證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要作用是協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第三人。
行政訴訟的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幾種:
1.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
2.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共同被處罰人;
3.行政裁決案件中的當事人;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相互矛盾的具體行政行為,非被告的行政機關可以是第三人;
5.與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處理決定的非行政組織;
6.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民事訴訟的第三人
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所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去的人。
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根據其參加訴訟的根據不同,可以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所謂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訴訟的人。
所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雖然對原告和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系,而參加訴訟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