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虛假信息造成影響_發布虛假信息的法律后果?
特邀律師
我覺得說的危害是指自媒體虛假信息給人們帶來的誤導。但危害的程度有多大取決接觸的人的認知水平,認知低就一定會被誤導,潛在的危害性就大。所以提高認知水平是關鍵。
我認為這取決于提供虛假信息的人的主觀目的是什么。
如果他沒有主觀惡意,只是隨口夸大某些事實,以博取眼球,那么說者無心,聽者有意,有人信以為真并且進行投資,結果虧得血本無歸。這種情況之下提供虛假信息的人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因為法律并不禁止吹牛行為,你自己作為一般理性人,應當對自己的交易行為審慎考慮,查明相關信息的真偽,而不能輕信別人的一面之詞就貿然下注,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只能自己買單。
當然,事情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提供虛假信息的人與你具有某種特別結合關系,比如他是你聘用的投資分析師或者投資經紀人,那么他就負有為你提供準確信息的合同義務,這時候他如果嚴重不負責任,夸大事實,提供虛假消息給你,給你造成巨額虧損,那么他根據合同約定,應當對你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你的損失。
如果他的主觀目的就是故意,比如他明知道你正在進行某項投資,明知道你會遭受巨大損失,仍然故意將虛假信息提供給你,結果你果然投資失利血本無歸,那么你完全可以向他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如果他的主管目的是非法占有你的財產,并且可以從中謀取利益,然后故意將虛假信息提供給你,使你陷入認識錯誤,基于認識錯誤而對自己財產做出處分,結果遭受巨大損失,這種情況之下,他無疑已經構成詐騙罪,你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
謝邀!鮮而易見,自媒體也不能例外!既然公開承認是媒體,那么就堅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毫不留情!
發布虛假廣告者,既要受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還要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3個小時前翻看到了該問,不由得回答一下看法。
1 大V最容易出新聞和熱點
(1)平臺的"故意″之一
目前,自媒體平臺可謂是大V們的天下,主宰、主導、主推,越是大流量的著名大平臺越這樣,這也是平臺的1個故意,沒有大Ⅴ們則平臺難火、難續火,甚至蕩然無存,所以,連不算很出名的特殊行業和崗位人一來就自然成大V,即使一聲不吭,而且,之后即便依舊一聲不吭,照舊是大V。
(2)一般自媒體的"無意″之一
大Ⅴ們本身就是熱點,也最容易出新聞和熱點,多得多的一般自媒體眾星捧月,這基于一般自媒體的無意,為何?無條件般的信任,第一是信平臺,平臺審核后授大Ⅴ,第二是信大Ⅴ,起源于追逐明星情結、崇拜權威意識,這明顯具有科學性。。
2 大Ⅴ良莠不齊
(1)傳新聞、追熱點是大本事之一
后來,一般自媒體主要不是追星了,因為發現傳新聞、追熱點的大V多是本事大的,最起碼傳得快、追得緊。
(2)創大作是最大本事之一
創作深度長文的大Ⅴ更凸顯出內在的大本事,盡管并非主要傳新聞、追熱點,當前為大V的代表,雖然當前不乏閱讀量、粉絲群、點贊數并不耀眼的,未來則是希望,必定成為平臺的主支撐。
慢慢來吧,必定成真,平臺就是這么想的。
3 無良表現于故意杜撰
無良者為莠,本事越大則影響越大,壞影響緣于故意杜撰,故意杜撰的影響之大無出其右,而杜撰,實在是跟自律與否無關系。
其實,杜撰新聞和熱點的本事再大也大不了哪去,杜撰之詞常常載于豆腐塊大小的短文,雖然因為還多有圖有真相而太像真的,無一不單一、孤立、零散、很偏,然而,因為經平臺審后發出,又因V大,信的人才多,影響才大,這符合信息傳播的科學理論和現實。
4 虛假不限于整個內容故意杜撰
除了故意杜撰,還有故意迎合,意在迎合眾人的傾向;故意引導,意在引導輿論的趨向;故意阻遏,意在阻遏主流的走向,不一而足,都大體上不同于杜撰的整體虛假,大體上是內容中觀點、評價、結論偏離真實,八桿子打不著,離事實萬里,臆斷、曲解、混淆,實為反科學。
5 故意杜撰不止為搏眼球
新聞本來基于實在、熱點生來就是滾燙,這是科學原理,僅此而已,故意杜撰出虛的實、假的熱,意就不止是求關注,大Ⅴ們大都不缺關注,虛假之中的真實本意還有它,各式各樣,這是反科學的基本機理所在,多屬于不用思考就能看出,這里不宜列舉一二、分析一番。
僅求關注并非無良,僅僅因為并無惡意,惡意才會產生惡劣影響。
6 惡劣影響不僅發生在目前
無論真假,新聞、熱點生發得突然,爆發式,還傳播廣,彌漫式,甚至來不及深思。
不過呢,往往又存續得短暫,倏然間消失,想趕上往往是來不及。
但是,當時的影響可續,續長、入深,這不用多說,所以,假的新聞和熱點才可謂之惡劣。
這一切、一切的一,都是科學意義上的規律。
您好!從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根據這部新修訂的法律,今后在微信、微博發布假消息等等行為,將有可能觸犯刑律,最高可獲7年有期徒刑。而以往,這些違法行為是只可能受到行政處罰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一)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
(二)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鄉鎮、街道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最近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掀起了熱議,有人退稅1萬多,激動得熱淚盈眶,有人一頓操作猛如虎,不退也不補,也有人要補稅幾千塊,心態有點崩。
不管是什么情況,我們都需要注意幾個事項:
不管是退稅還是補稅,都是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因為之前預繳的稅款跟實際應該繳納稅款的差異引起的,所以要以正確的態度來對待,也無需與別人進行過多地比較。
要誠信納稅,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如果提供了虛假的信息,那么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不僅可能面臨稅務部門的行政處罰,還會影響到個人的納稅信用。
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 納稅人采取隱瞞收入、編造虛假扣除等手段逃避繳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為了少繳幾千塊幾百塊的稅款,為自己帶來處罰和信用的污點,著實是不值得的。現在雖然有些信息還沒有進行比對,但是也可能會進行抽查。并且,匯算清繳的相關資料要保存5年的時間,隨著人工智能和大數據的不斷發展,將來各項數據的實時比對都會變得更加便捷,所以,還是要抱著對自己的納稅信用負責的態度來如實填寫,不要有僥幸心理。
此外,有些人雖然可能不敢去做虛假申報,但是,對于需要補稅的情形會存在逃避心理。想著是不是能夠不報?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沒有按時進行申報,也會受到處罰。
根據稅收征管法62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最后會被稅務機關要求責令改正,可以處以200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2000-10000元的罰款,并追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并且,也有可能會影響到自己的納稅信用。
因此,對于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我們要有充分地認識,一定要進行如實申報,按期申報,避免影響到個人的納稅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