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年假帶薪嗎_試用期能請年假嗎?
特邀律師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公務員試用期內沒有年休假。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二條:處于試用期,工作未滿一年,沒有探親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職工探親假期相關規定:(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按照法律規定,試用期員工也是屬于勞動者,也有權利享受法定帶薪休假。若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試用期員工累計已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即使期間曾在不同的公司任職,也可以享受年休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限最長是六個月,超過六個月屬于違法。若是在此種情況下,而享受年假的情況是工作累計已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那么試用期間的員工就根本無法享受年假。但是,法律又規定了即使期間曾在不同的公司任職,因此,按照這個時間的累計,試用期間的員工還是可以享受年假的。相關法規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法定節假日是帶薪休假的,是有工資的。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不上班,是給算工資的,如果單位節假日放假都不給算工資,則違反了勞動法,勞動者可以依法維權。《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年假一般指帶薪假期,有的公司員工一入職就能享受相應的帶薪年假,有的公司則需要員工入職滿1年或者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才能享受帶薪年假。
帶薪年休假屬法定福利,員工在試用期內也有權享受。不過法定年休假有單位靈活安排的特點,單位有權拒絕員工在試用期內休年休假。應該享受春節三天假期。首先,應該糾正一點,春節三天法定節假日不是帶薪休假,法律規定帶薪的休息日只有帶薪年休假,其余假日均不是帶薪。法定節假日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休息的權利制定的,適用于全體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也包括在內。
只要試用期的員工能夠滿足其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就可以在本單位享受帶薪年休假,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天數按照其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2008年9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按照《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2009年4月15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出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保部復函明確:《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職工從離開上一個單位,并且不間斷地到下一個單位工作的,也屬于“連續工作”的范圍。
參考資料來源:
勞動法規定員工在單位工作滿一年可享受七天帶薪年假,這個“七天帶薪”年假是指的除禮拜天的雙休,以及五一,十一、端午等法定節假日意外的年假,通俗點說就是每年多出來七天的假期你可以自由選擇在那天休息,而且是帶薪的。所以這個“年假”在試用期是沒有的。
至于題主所說的法定帶薪假期,這個是可以享受的,其實公司的HR早已經把這個假期的定義改變了,已經不存儲什么帶薪法定假日了,這就要計算你每天的日薪是多少了,現在更多的企業是把你的工資融到每個月的工作日(注意是工作日,也就是不包括禮拜天和節假日)也就是說把你的工資除以工作日,就是你的日薪了,公司在計算工資的時候先把禮拜天去除,這么說把,比如月薪1萬、11月份是30天,去除禮拜天8天,還剩下22天,用1萬除以22天,每天也就是大約454元,看到沒有法定假日是沒有薪資的。
這樣做的好處是什么呢?
就是你在有事請假的時候扣除的薪資要多一些,請的天數越多扣除的也就越多,公司更占便宜一些,所以各位同學在十一、春節的時候換是盡量的不要請假,不然會發現錢被扣的很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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