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股票怎么繳納個稅_美國的股票怎么收稅的?
特邀律師
轉讓股票,這是轉讓金融商品,對于企業來講,按金融保險業計算繳納營業稅,計稅依據是賣出原價減買入原價的余額,對于個人轉讓股票暫免征營業稅。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不是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取得的股票股利,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照“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分得的該股息屬于境內上市公司的,自2005年6月13日起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即實際執行稅率為10%,如果屬于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稅率20%征收;新增內容:2013年1月1日以后,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轉讓股票,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轉讓非上市或境外股票,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先給答案,現金分紅要交個稅,買入賣出賺取的差價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差價不用繳稅
大部分人投資股票是沖著低買高賣賺取差價來的。這部分收益屬于資本利得,在一些成發達國家的成熟市場里要交個人所得稅的。
而在a股市場,暫時不需要繳個稅。這個政策執行好多年了,目前也沒有聽到要改的聲音。
當然,買賣股票是要繳手續費的。同時,賣家還要繳納成交額千分之一的印花稅。
現金分紅可能要繳稅
一些好的上市公司每年都會給股東分現金紅利。這部分收益是有可能要繳納個稅的。具體來說分三種情況。
1.如果從買入股票到分紅算起,持股超過一年的,免繳個人所得稅。
2.持股一個月到一年之間的,繳納現金分紅總額10%的個稅。
3.持股不到一月的,繳納20%的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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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劵稅款的稅收關鍵有下列幾類:
一、流轉稅,包含合同印花稅、證劵交易稅。
近些年,美政府由于證劵稅款中的合同印花稅、證劵交易稅其收益占所有稅款的比例小,另外重視資產的流通性,因此已經撤銷此稅。
二、收益稅,對本人股票投資個人所得的繳稅,將其個人所得劃入一般個人所得,征繳個稅;對企業股票投資個人所得的繳稅,將其劃入企業個人所得,征繳公司稅。
對個人理財投資個人所得和企業項目投資個人所得分離繳稅,則存有反復繳稅的狀況。
三、資本利得稅。
資本利得劃入一般利得繳稅。
對長期性資本利得和短期內資本利得,采用區別征收率,最大達28%。
資產損害區別本人和企業,采用二種方法。
對本人資產損害可容許扣減,并要求短期內資產損害先扣減,長期性資產損害后扣減,但每一年的扣除額不能超過3000美金,當初沒有扣完的,可結轉成本之后本年度再次扣減。
倘若我國的居民企業在美股有項目投資收益得話,理應于第二年初年度匯算清繳時合拼到地區收益里屬實申請、繳稅,現階段法律規定征收率是25%。一樣,準許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已在海外交納的所得稅稅額。
但扣除額不能超過該繳稅義務人海外個人所得按照我國所得稅法要求測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美國股市要交多少稅?在國外本人和公司必須為資本利得交稅,如今征收率為20%。
應納個稅稅額=應納稅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2.扣減規范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宣布實行)(薪水、薪酬個人所得可用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一般來說企業的稅后利潤應當分配給股東。而股東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也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股東分紅繳稅計算方法:
1、個人股東按照應得紅利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
2、從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紅可以減半繳納征稅。
3、外國人取得的紅利無論是否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繳稅。
4、居民企業從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分紅收益為免交稅收。
5、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東從中國居民企業取得2008年及以后的股息,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得需繳個稅 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經國務院批準,將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政策推廣至全國。現就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于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 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五、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 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 六、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3月30日
轉讓股票,這是轉讓金融商品,對于企業來講,按金融保險業計算繳納營業稅,計稅依據是賣出原價減買入原價的余額,對于個人轉讓股票暫免征營業稅。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不是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取得的股票股利,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照“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分得的該股息屬于境內上市公司的,自2005年6月13日起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即實際執行稅率為10%,如果屬于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稅率20%征收;新增內容:2013年1月1日以后,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轉讓股票,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轉讓非上市或境外股票,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相關文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財稅[2009]167號為進一步完善股權分置改革后的相關制度,發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簡稱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二、本通知所稱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新股限售股);3.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三、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本通知所稱的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四、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五、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征收。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的稅款,于次月7日內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證券機構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并納入專戶存儲。根據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情況,對不同階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辦法。(一)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證券機構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復牌日收盤價,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按照計算出的轉讓收入的15%確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以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適用20%稅率,計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額。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持加蓋證券機構印章的交易記錄和相關完整、真實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并辦理清算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按照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辦理退(補)稅手續。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事宜的,稅務機關不再辦理清算事宜,已預扣預繳的稅款從納稅保證金賬戶全額繳入國庫。(二)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證券機構事先植入結算系統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發生的合理稅費,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適用20%稅率,計算直接扣繳個人所得稅額。六、納稅人同時持有限售股及該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轉讓所得,按照限售股優先原則,即:轉讓股票視同為先轉讓限售股,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七、證券機構等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各項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將上月限售股減持的有關信息傳遞至主管稅務機關。限售股減持信息包括:股東姓名、公民身份號碼、開戶證券公司名稱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碼、本期減持股數及減持取得的收入總額。證券機構有義務向納稅人提供加蓋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記錄。八、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九、財政、稅務、證監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通力合作,切實做好政策實施的各項工作。請遵照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