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斷絕父子關系具有法律效率_父子關系可以斷絕嗎?
特邀律師
根據我國婚姻法,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因血緣而存在,不能人為解除。除非一方死亡而自然終止,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在一般條件下,只能因父母合法的送養行為而終止。若子女被收養(以登記之日起成立),則使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法終止。 總之呢,要不是被人收養(且子女成年),子女與父母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是無法解除的。
關于父子是否可以斷絕關系的問題:所謂的斷絕父子關系的情況,這樣的行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也就是說法律上不承認這樣的關系解除,即使當事人達成意愿,法律關系也不會改變。關于斷絕父子關系協議:首先,我國法律目前不認可該協議,也就是說該協議就是存在也是是無效的。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子女與父親之間的父子血緣關系屬于身份關系,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其次,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和子女關系是一種血親關系,血親關系多因血緣關系而形成,血緣關系不能通過法律或其他手段人為加以解除??傊?,斷絕父子關系協議是不會產生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法律上子女可以和親生父親斷絕關系嗎?需要什么條件?
這個一般是不行的。父母與子女之間是血親關系,血脈相連的關系是沒有辦法斷絕。不過,收養關系可以改變父母權利義務關系。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這也就是說,一旦成立合法有效的收養關系,雙方就不再需要承擔法律上關于父母子女之間的義務。當然,這個只是另外建立了一個關系,仍然是父母子女的關系。其他的斷絕父母子女關系,這個不符合我們法律規定。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因為分家而鬧的家庭關系很僵,有的就簽署《斷絕父子關系協議》約定雙方斷絕父子關系,老死不向往來,兒子不撫養父母,也不繼承父母的財產。有的還找了村里的干部或族長見證,更有甚者在當地司法所見證。那么這種斷絕父子關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父母子女關系是種血親關系,是一種自然現象,無法斷絕。血緣關系不能通過法律或其他手段來解除。因此,子女一方不可依據《斷絕父子關系協議》來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父母也無需因為有《斷絕父子關系協議》而不好意思要求子女盡贍養義務,法院一般如此認定: 父母與子女簽訂協議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事后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如果雙方簽訂協議約定以子女放棄家庭共有財產、繼承為條件免除其贍養義務的,應如何處理?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父母子女不能通過協議解除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父母與子女簽訂協議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并不妨礙父母在必要時重新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的和無附加條件的義務,雙方簽訂協議約定以子女放棄家庭共有財產、繼承為條件免除贍養義務,該約定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事后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應予支持。涉及家庭共有財產、繼承糾紛屬于另一法律關系,當事人可以另行解決。 綜上可見,《斷絕父子關系協議》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無效,贍養義務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即使有《斷絕父子關系協議》,父母也可有起訴至法院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子女即使放棄了自己家庭共有財產中的份額也不能免除贍養義務。但法律的歸法律,人情的歸人情。人是感情動物,法律是對人的最低要求,家庭關系還是應以和睦為主,家庭成員之間多包容,多理解,常換位思考。 希望這個法律小常識對你有用,不要在生活中再鬧笑話。也可以分享出去讓更多的人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