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責任事故罪管轄_消防事故罪如何劃分?
特邀律師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立案標準:《規定(一)》第十五條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先看看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舉案例說明。
案例1、某單位,為了單位車輛加油方便,自行購置設備設立了土加油站。在消防例行檢查中,檢查人員下達了《重大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立即停業。結果單位安全檢查人員向負責人匯報后,負責人未置可否。一個月后土加油站發生爆炸,造成一人死亡、兩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八百多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科科長、分管副科長分別被以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
一、什么是消防責任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負有防火安全職責的單位負責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的行為。根據《消防法》的規定,對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消防監督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改正,如果有關單位或者人員,經消防監督機構提出的改正通知后,仍拒不執行,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就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消防責任事故罪如何認定(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消防監督制度和公共安全。(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且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的行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而造成嚴重后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1、所謂違反消防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了我國《消防條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高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等。2、經消防監督管理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如行為人只是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但沒有接到過消防監督機構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則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也不構成本罪。消防監督機構,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專門負責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機構。3、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與嚴重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嚴重后果是由于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行為引起的。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沒有因果聯系,則不構成本罪。嚴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傷亡、死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后果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巨大損失。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和有關規定,所謂重大傷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所謂嚴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傷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一般掌握在五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雖不足上述規定的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失的,也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單位。(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這里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消防責任事故罪,指的是違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關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是人民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及公共安全的根本保證,為此國家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消防法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消防法規,將會對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十分大的威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帶來嚴重損失,所以必須予以制裁。
消防責任事故罪,指的是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1)消防責任事故罪特征①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②本罪的客體為公共安全。③主觀方面為過失。行為人對火災發生存在過失,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但對于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則是明知的。④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此處的“消防管理法規”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政府規章。“嚴重后果”指的是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嚴重損失。(2)消防責任事故罪刑罰。根據《刑法》第139條規定,對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處刑是,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條),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消防監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單位。(一)本罪與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必須造成嚴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雖然發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達到嚴重程度,故不構成犯罪。(二)本罪與失火罪的界限本罪是行為人在存在火險隱患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消防監督機構關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失火罪是行為人在日常生活與生產活動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三)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單位的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則屬于法條競合,按照本法第397條第1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規定,應以特別法條即本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對犯罪行為人應以消防責任事故罪論處,而不應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負有防火安全職責的單位負責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的行為。
消防責任事故罪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消防監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且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