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系的案例_求一些民事法律關系案例?
特邀律師
借給一個人三萬元,借條上沒寫利息(口頭說的月息一分),他用了三年,給了二次息,每次三千六百元,后來多次催要不還,告到法院,庭審前一個多小時,法官合我談話,庭審后雙方鑒了字,鑒完字法官說借你的三萬元,現在還欠你二萬多元,因為對方不誠認以前給你的是利息,而是本金,我說我有錄音為證,給的是利息,后來才知道法官合當事人是至親的關系,怪不得庭審前合我談話,法官是在誤倒我,好讓我在庭審書上鑒字,現在庭審過了快三個月了,還沒判決,多次催問他總是推托,明明他的親戚沒理,他就是托著不給判,他這樣做是不是詢私,枉法?
裁判要旨
一、因同一法律事實分別產生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聚合,刑事責任的承擔并不能否定民事責任的承擔。刑事案件沒有執行終結也并不影響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審理。為避免民事權利人(同時為刑事被害人)雙重受償,可在執行中對于刑事追贓與民事責任,依據實體責任的認定進行綜合處理。
二、在刑事判決明確進行追贓,民事判決判決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下,應對追贓與民事責任的認定和執行進行協調。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追贓款應從民事責任人賠償范圍內進行扣減。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應結合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認定,確定民事責任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范圍和贓款的退還對象,避免民事權利人(刑事被害人)雙重受償。在民事案件已經執行完畢、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權益得到全部救濟的情形下,因罪犯是民事責任的最終責任人,民事案件的責任人承擔完民事責任后有權向罪犯追償,因此,贓款應退還給民事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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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一、2008年7月21日,中輕公司(委托人)與遠大公司(受托人)就進口棕櫚油一事簽訂《委托代理進口協議》,進口棕櫚油數量2750噸(+/-2%),總金額3 433 127.5美元。
二、遠大公司與中輕公司、華南油脂公司簽訂《油脂接卸儲存三方協議》,約定:華南油脂公司為中輕公司認可的倉儲單位,上述棕櫚油的所有權始終歸遠大公司所有,華南油脂公司憑遠大公司發出的書面傳真指示放貨。
三、遠大公司在上述業務中主要與時任中輕公司貿易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兼二部經理趙遠征接洽。
四、2749.825噸棕櫚油于2008年7月31日已經全部進入華南油脂公司油罐。遠大公司于2008年8月4日向華南油脂公司出具棕櫚油300噸的《貨物放行通知單》。其后趙遠征據此偽造了一份棕櫚油2430噸的《貨物放行通知單》,并以中輕公司的名義出具了《出庫通知單》,指示華南油脂公司將上述棕櫚油移交給煮煮樂公司。
五、另案刑事判決認定:閔海軍伙同趙遠征,私自以中輕公司名義與遠大公司簽訂委托代理進口棕櫚油合同,并采取偽造遠大公司提貨單據的手段,使煮煮樂公司在沒有支付相應貨款的情況下,騙取遠大公司上述合同項下的棕櫚油2392噸,造成該公司損失人民幣1476萬元。趙遠征因犯合同詐騙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判決繼續追繳煮煮樂公司、閔海軍、趙遠征的犯罪所得,按比例發還被害單位。截至本案一審庭審時,遠大公司收到刑事判決執行法院發還案款人民幣1 098 042元。
六、遠大公司向北京二中院起訴,請求:中輕公司給付拖欠貨款、代理費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北京二中院判決:中輕公司向遠大公司支付貨款14 060 169元及違約金,支付代理費164 072.11元。
七、中輕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八、中輕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主張生效刑事判決已對遠大公司所造成的損失作出了法律途徑的追償,若再要求中輕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并承擔違約金,遠大公司就可得到刑事、民事雙重補償。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中輕公司的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
首先,中輕公司與遠大公司簽訂的代理協議合法有效。第一,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在民商事領域的法律效力應根據民商事法律規定進行認定。刑事上構成詐騙罪,一般而言,民事上屬于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根據上述規定,案涉代理協議在效力上應認定為可撤銷合同。在中輕公司不行使撤銷權的情形下,該合同應認定有效。第二,趙遠征在與遠大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具有代理中輕公司簽訂該協議的身份和權限,其以中輕公司的名義與中遠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構成表見代理。
其次,刑事案件未執行終結,遠大公司也有權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且刑事案件認定損失的標準與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同一法律事實分別產生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的,刑事案件沒有執行終結也并不影響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審理。為避免民事權利人(同時為刑事被害人)雙重受償,可在執行中對于刑事追贓與民事責任,依據實體責任的認定進行綜合處理。由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審理的法律關系和救濟的法益不同,本案所涉刑事判決書認定遠大公司實際損失的標準和依據與本案民事判決認定的標準和依據存在不同,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客觀事實。
再次,在刑事判決明確進行追贓,民事判決判決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下,應對追贓與民事責任的認定和執行進行協調。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追贓款應從民事責任人賠償范圍內進行扣減。本案中,認定遠大公司的損失時應扣減已追回的贓款。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應結合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認定,確定民事責任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范圍和贓款的退還對象,避免民事權利人(刑事被害人)雙重受償。在民事案件已經執行完畢、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權益得到全部救濟的情形下,因罪犯是民事責任的最終責任人,民事案件的責任人承擔完民事責任后有權向罪犯追償,因此,贓款應退還給民事責任人。本案中,中輕公司已全部履行本案項下全部給付義務,故案涉追贓款應給付中輕公司。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一、企業應當做好對管理人員權責和印章的內部控制管理,不相容職務應當相互分離,不應當將關鍵權限集中授權給一人。本案中法院認定趙遠征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的理由之一是:案涉《代理協議》是趙遠征利用合法貿易合同夾帶該協議偷蓋的真實的中輕公司6號合同專用章。遠大公司在簽訂合同前,亦對中輕公司經營地以及相關證照進行了考察、驗證。在辦理涉案棕櫚油進出口許可證時,遠大公司申報過程中使用的是中輕公司電子密鑰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交文件,并與銷售商簽訂《銷售合同》,遠大公司據此有理由相信合同相對方系中輕公司,相信趙遠征是代表中輕公司與其簽訂代理合同。
二、刑事判決已經認定進行追贓,并不必然成為民事免責的理由,此時人民法院仍可作出與刑事判決認定損失相重合的民事賠償責任,但為了避免雙重受償,在執行程序中應當對受償對象進行明確與協調。需關注的是,根據最高法院的裁判觀點,在民間借貸訴訟中,借款事實與刑事判決認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事實重合的,應駁回出借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但該情形下出借人可訴請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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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谟喠⒑贤瑫r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本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
?。ㄈ╆P于本案是否應在刑事案件執行終結后由遠大公司另訴以及認定遠大公司的實際損失為1406萬元是否正確問題。如前所述,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在價值取向、保護法益、責任形式、證明標準、舉證責任承擔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因同一法律事實分別產生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聚合,刑事責任的承擔并不能否定民事責任的承擔。刑事案件沒有執行終結也并不影響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審理。為避免民事權利人(同時為刑事被害人)雙重受償,可在執行中對于刑事追贓與民事責任,依據實體責任的認定進行綜合處理。因此,刑事案件未執行終結并不意味著民事案件不能受理。由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審理的法律關系和救濟的法益不同,本案所涉刑事判決書認定遠大公司實際損失的標準和依據與本案一二審法院認定的標準和依據存在不同,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客觀事實。本案一二審法院依據中輕公司基于《代理協議》而提出的訴請,認定遠大公司的損失為遠大公司開立信用證支付的金額扣減追回的贓款、中輕公司支付的保證金后的數額,并無不當。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是否錯誤
?。ㄒ唬┮欢彿ㄔ焊鶕秾徖斫洕m紛案件涉及經濟犯罪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判決中輕公司承擔合同責任是否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及經濟犯罪規定》第三條規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前所述,趙遠征在與遠大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具有代理中輕公司簽訂該協議的身份和權限,其以中輕公司的名義與中遠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構成表見代理。中遠公司以《代理協議》有效,中遠公司已完全履行《代理合同》項下的義務、中輕公司構成違約為由,訴求中輕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一二審法院據此認定案涉《代理協議》有效、中輕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符合《經濟糾紛案件涉及經濟犯罪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并無不當。
(二)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是否存在法律沖突。在民刑交叉案件中,由于救濟的法益不同、責任形式不同,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對于刑事被害人或者民事權利人的救濟方式并不相同。在刑事判決明確進行追贓,民事判決判決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下,應對追贓與民事責任的認定和執行進行協調。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追贓款應從民事責任人賠償范圍內進行扣減。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應結合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認定,確定民事責任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范圍和贓款的退還對象,避免民事權利人(刑事被害人)雙重受償。在民事案件已經執行完畢、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權益得到全部救濟的情形下,因罪犯是民事責任的最終責任人,民事案件的責任人承擔完民事責任后有權向罪犯追償,因此,贓款應退還給民事責任人。本案中,中輕公司已全部履行本案項下全部給付義務,故案涉追贓款應給付中輕公司。一二審法院未明確該事項雖存在不當,但該不當不影響本案實體審理結果。
法院不采信不認定一般主要是以下四種情形:
1.違法事實屬于其他法律關系,法院無權管。民事訴訟法官只能處理民事法律關系下的事實,其他的行政、刑事法律關系不處理,因為法院不能干涉行政權或者其他的司法權。而且就算有違法事實,如果不影響法院對你這個案件的處理,法院當然也就不采信不認定。
2.違法事實超出訴訟請求對應的事實或者與案件無關。法院屬于司法機關,特點就是“不告不理”,不單單是指受案的被動性,也包括審理的被動性,也就是法院只能審理你提出的訴訟請求以及該請求所依據的事實部分,超出訴訟請求之外的事實或者與案件無關的事實法院都不審理,更不會采信和認定。
3.違法事實雖然與案件有關,但是不影響對案件的處理。這種情況下,法官也不會就這個違法事實進行處理。
4.即使違法事實與案件有關系,影響案件結果,但如果你只提出了對方具有違法事實和法律依據,但是沒有充分、合法的證據證明對方的行為,法院也不會采信和認定。這里就涉及到“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你提出這個請求或者抗辯、反駁,都要有充分、合法的證據證明。
一般情況下,出現上面的情況,法官都會向你釋明(解釋說明)的。
總的來說,一是民事訴訟只處理民事法律關系下的糾紛,不處理其他法律關系(第一種情形);二是只處理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無關的違法事實不處理(第二、三種情形);三是必須有充分、合法的證據支持(第四種情形)。
展開說一下為什么法院不處理其他法律關系下的違法事實?一個行為可能對應一個法律行為,或者多個法律行為,而不同的法律關系則對應不同的程序(民事、行政、刑事)。比如我在街上隨便打了一個人構成輕微傷,那么我打人的行為就形成民事法律關系下的侵權之債,可能引發民事說訴訟;同時又構成治安管理中的行政法律關系,可能引發對我的治安處罰。雖然同時引發兩個法律關系,但是卻是由不同的機關處理,民事訴訟是法院這個司法機關處理,對應的是司法權;治安處罰是公安局這個行政機關處理,對應的行政權。試想一下,我在民事訴訟中提出,對方打人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但是法官不能采信和認定我這個意見:因為雖然打人的違法事實與案件有關,但是只有違反民事法律的事實法官才能處理,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事實法院無權管(歸公安局管),而是否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與本案的結果沒有關系。這種情況下,法官一般會告知我直接找公安局處理的。
總的來說,分權是當代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之一,一般情況下司法權、行政權各自獨立,互不干涉,也會出現法院對行政機關發出司法建議的情況。
我認為本案例有以下幾個法律關系:
1:委托監護。小牛的父親將小牛委托給其父母照料,屬于委托監護法律關系。
2:侵權法律關系。 小牛用石頭擊中張某,對張某構成了侵權。
3:運輸法律關系。 張某與出租車乙公司之間屬于運輸合同關系。
本案中小牛雖然為直接的早晨侵害的人,但因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造成的損害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其父將其委托給爺爺奶奶, 小牛的爺爺奶奶又具有過失,應由他們承擔小牛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當然,本案的受害人為張某,其可以侵權為由起訴小牛;又因為其與出租車公司形成了運輸合同關系。張某的損害不是因為張某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故出租車公司應該承擔對張某的違約責任或是侵權責任。 況且,在本案中,出租車本身違章行駛才出來的一系列事情。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系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 民法通則中的很多規定也要適用于本案。
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