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連帶責任是什么意思_什么是連帶責任擔保?
特邀律師
做好償還借款的準備吧,因為是連帶責任,通常情況下債務人已經無力負擔債務了。清償后可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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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債務,就是指債務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因全體債務人之間存在有連帶關系,各債務人都負有全部償付的義務,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的完全償付,對全體債務人生效,因而導致全部債的關系消滅的債務。或者可以簡單的說,數人負同一債務,對于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者,為連帶債務。連帶保證人不是連帶債務人,連帶債務人是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人,連帶保證人只是債務的擔保人,不是債務的主體。
你好,我是蘭蘭,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銀行是怎樣處理主債人與擔保人的責任連帶關系的?現在我來說說:
一、主債人的債務沒有到期之前,銀行不追究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只是關注保證人的擔保能力變化情況。
二、主債人的債務到期時,主債人還款能力強,有充足的資金歸還債務,按期歸還,銀行不追究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關注保證人的擔保能力有無變化。
三、主債人債務到期前一個月,銀行會發出通知,提示主債人債務將于什么時候到期,請備足資金,于幾日前存入銀行還款賬戶,按期還款。主債人債務到期不能按期歸還,這時,銀行會追究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先發出通知提示,你擔保的主債人債務已到時,追究其擔保人連帶保證責任,如擔保人在主債人的開戶銀行有存款賬戶,且存款賬戶有存款,銀行會直接扣劃歸還主債人的逾期債務,如不能全部歸還,銀行會給予一定時間籌措資金,這時主債人和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相同,在給予的時間里,還是不能歸還,銀行會訴訟主債人要求歸還逾期債務,同時會訴訟擔保人要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歸還其主債人逾期債務。例如:我經手的一起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是我們那里的知名企業,實力很強,乙公司當時經營情況不錯,乙公司貸款時,甲公司為其提供擔保貸款400萬元,擔保時我行就告知甲公司擔保風險,以及擔保責任,甲公司愿意為乙公司出具保證,保證貸款到期后,乙公司經營出現狀況,貨款未及時回籠,貸款形成逾期,我們找到了保證人甲公司,要求行使保證人的連帶責任保證,否則,我行會同時將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時訴訟法院,甲公司為了公司的社會影響,旅行了保證連帶責任,直接幫乙公司歸還了逾期貸款400萬元。
總之,銀行在主債人債務沒有到期前,會關注主債人和保證人的生產經營情況,一旦主債人經營發生變化,銀行會提示保證人知曉,如保證人在保證期限內,經營發生變化,銀行會要求主債人增加擔保人或擔保物,保證銀行債務安全。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幫助到你。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朋友都為他人在銀行貸款做過擔保。如果借款人按時償還貸款本息還好,如若不然,作為擔保人自然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最為擔保人是否知道擔保的兩種保證方式和對應責任的大小嗎?目前貸款的擔保方式,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等幾種,其中擔保保證又可分為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形式。該形式下債務人應首先履行還款責任,只有當債務人(借款人)確實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是保證的普通形式。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形式。該形式下債務人和保證人履行債務,沒有先后主次之分,如果債務人(借款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貸款本息。二者作為擔保的兩種方式,有很大的區別:
第一、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第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于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第三、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必須先行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在經強制執行仍不能得到清償的情況下,方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在擔保債務已經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的情形下,不再適用有關保證期間的規定。
第四、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第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第六、保證期限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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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發現,其實很多案件的借款人失聯,基本都是擔保人在被迫還錢,很多擔保人還認為自己很無辜,沒有借錢但法院天天執行她,沒有還錢結果都淪落到成為失信被執行人,不僅上了失信黑名單,而且擔保人的房產都會被法院查封、拍賣,銀行卡也被凍結、扣劃,有的擔保人是事業單位或者公務員,就因為上了黑名單,結果連工作都丟了,由于被限制高消費,結果還影響孩子上學、出國等等。
曾經竟然一個網友咨詢我:“現在是不是只能是事業單位老師、公務員才能做擔保人,要不然貸不到款”?事實上,這位網友就是一位老師,她的男朋友要借錢買房,但是貸款人提的一個條件就是必須有事業單位老師或者公務員擔保才貸款給他,于是這位男朋友就找女友做擔保人,并給她做思想工作,并騙她只要簽個字就好,不用她掏一分錢且承擔任何責任。
其實,我第一反應就想到之前新聞報道老師被騙作為擔保人而被強制執行、司法拘留的案例,司法實踐當中,我們確實見過不少被借款人坑的擔保人,由于擔保人缺乏相應的法律常識,又基于人情關系,往往很容易上當受騙,但是借款合同上白紙黑字,擔保人苦于沒有證據基本都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因此,建議大家千萬不要做擔保人或者保證人,也不要隨意在空白紙張上簽下自己的大名,更不要將自己的銀行賬戶、身份證等借給他人,如今套路太多,防不勝防,建議各位小心為上,對于不確定法律問題建議多問問相關專業人士,以避免類似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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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不分無限有限,就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關于連帶責任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約定的話就是一般保證。用大白話就是說:
1. 連帶責任就是,比如說甲借給了乙10萬,丙作擔保,債務到期,這兩人找誰要都行,甲問乙要10萬,問乙丙各5萬,問丙要10萬都可以,但是總額不能超過10萬元。
2. 一般責任就是,甲借給乙10萬,丙一般擔保,債務到期,你必須證明乙拿不出10萬塊錢來才能問丙要錢,且必須是乙的財產在依法強制執行后依然不能履行債務的,才能找丙,否則丙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依據擔保法的規定,通俗易懂的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就是假設借款人還不上錢,借款人可以請求每個擔保人單獨的還款,也可以同時請求所有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