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應稅消費品_消費稅包括哪些應稅消費品?
特邀律師
1、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 應按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售價計算納稅;沒有同類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其組價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①材料成本+②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2、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9號)第四條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消費稅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所謂的單一性是指單一環節征收(出廠銷售環節或進口環節)。除卷煙存在兩道消費稅之外,其他應稅消費品都只征收一次消費稅,此后不再征收(委托加工和未最終進入消費領域的生產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除外)。
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要繳消費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一、定義: 消費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屬于流轉稅的范疇。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征收一道消費稅,目的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二、納稅人: 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三、征稅范圍: 現行消費稅的征收范圍主要包括:煙,酒,鞭炮,焰火,化妝品,成品油,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摩托車,小汽車,電池,涂料等稅目,有的稅目還進一步劃分若干子目。 四、特點: 1、消費稅征稅項目具有選擇性。消費稅以稅法規定的特定產品為征稅對象。即國家可以根據宏觀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點地選擇一些消費品征收消費稅,以適當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費品的消費需求,故可稱為消費稅稅收調節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產品設計不同的稅率,同一產品同等納稅; 3、消費稅是價內稅,是價格的組成部分; 4、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以及從價從量復合計征三種方法征稅;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X適用稅率; 2)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X單位稅額。 5、消費稅征收環節具有單一性; 6、消費稅稅收負擔轉嫁性 最終都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稅消費品可以銷售額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買價后的余額作為計稅價格計征消費稅:1.外購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2.外購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3.外購已稅護膚護發品生產的護膚護發品4.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不含金銀首飾(鑲嵌首飾))5.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6.外購已稅汽車輪胎(內胎和外胎)生產的汽車輪胎7.外購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是指購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外購從工業企業購進和進口。從商業企業購進的,不得扣除。下列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護膚護發品為原料生產的護膚護發品4.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不含金銀首飾(鑲嵌首飾))5.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生產的汽車輪胎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已納消費稅稅款是指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除上述以外,消費稅不存在抵扣問題。 所以選ABC
非應稅項目是指對某一稅種來說不需要繳納的項目,即不屬于該稅種的征稅范圍,而不是減稅或免稅的項目。非應稅消費品就是除應稅消費品以外的商品、貨物等。以增值稅為例,對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等就屬于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對于其它稅種來說,也同樣存在不需要繳納的項目,即非應稅項目。應稅消費品指應當繳納消費稅的產品或商品,包括14個稅目。包括:1、煙,2、酒及酒精,3、化妝品,4、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5、鞭炮、焰火;6、成品油;7、汽車輪胎;8、摩托車;9、小汽車;10、高爾夫球及球具,11、高檔手表;12、游艇;13、木制一次性筷子;14、實木地板。
拓展資料
非應稅項目是指對某一稅種來說不需要繳納的項目,即不屬于該稅種的征稅范圍的項目,而不是減稅或免稅的項目。以增值稅為例,對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等就屬于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以營業稅為例,商品交易就是營業稅的非應稅項目。(2009年交通運輸業啟動營改增之后,改交增值稅不交營業稅)①計算委托加工環節應交消費稅時,有受托方同類物資銷售價格的,委托方需要交納的消費稅=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消費稅稅率如果沒有給出受托方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則委托方需要交納的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組成計稅價格=(材料實際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②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或直接出售時,則相關的消費稅不允許抵扣,直接計入收回物資的成本中,這體現消費稅單一征稅環節。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用于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時,委托加工環節交納的消費稅單獨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不計入成本,這一部分是可抵扣的;連續生產后的應稅消費品在以后期間出售時還是要交消費稅的,那時會對整個應稅消費品計算消費稅,貸記應交稅費一應交消費稅,那么委托加工時借方的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就可以抵扣了,這兩者之差就是企業實際應交納的消費稅,也體現了消費稅單一環節征收。
以下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費品,繳納的消費稅準予扣除也是有一定條件的,必須用來生產應稅消費品,才能準予扣除。主要有以下幾項:煙絲、化妝品、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車輪胎、摩托車、高爾夫球桿的桿頭、桿身、握把、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石腦油、潤滑油。消費稅(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征收的稅項,可從批發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在流轉稅中新設置的一個稅種。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后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