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滿幾周歲的人違法_與未滿18周歲的女孩發生性關系是犯罪嗎?
特邀律師
不滿十四歲的人有違法行為,雖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但要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
并對監護人作出處罰.《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擴展資料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 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參考資料:
是指14歲、15歲、16歲、17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完整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擴展資料
在我國,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而在其他國家,未成年人被定義的年齡范圍并不完全不同。例如在日本,未成年人是指未滿二十周歲的公民。
目前,我國針對未成年人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判斷一個人是否為未成年人,有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一個重要衡量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對年滿70周歲以上的違法行為人,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
相關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
1,《行政處罰法》規定對年齡不滿14周歲的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但應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2,《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未滿十八歲的女孩分為兩種,即十四歲以下的和十四歲以上的,滿14周歲,即不再是幼女,在該種情況下,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不是犯罪。
如果女孩未滿14周歲,那問題嚴重了
根據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在該種情況下,即使女孩自愿,也是構成犯罪的。這里意味著,哪怕未滿14周歲的女孩愿意和這個對方男性發生性關系,拋開幾個除外情況后,都是按照強奸定罪處罰,這是為什么呢?
這就是法律對幼女的一個特殊保護,雖說好像“你情我愿”的事情,法律管不著,但是我們要明白的是,由于低于14歲的女孩對于自己的身體和性交行為認識是不足的,他不明白和對方發生性行為將帶來什么樣的后果,所以基于這樣的考慮,法律才會規定低于14周歲以下的按強奸罪論處(這里大家別抬杠說現在性開放14歲的姑娘比大人還會玩的梗,不具代表性明白不)
但是其實是有一點例外的,因為由于這一特殊規定比較特殊,這就導致了普通人不一定了解到,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考慮不能一巴掌全部打死,所以就給了特殊規定,那就是行為人應當“明知”對方是幼女,否則,也會因缺少主觀要件而不構成犯罪。
什么樣算是“明知”?
兩高(最高檢、最高法)兩部(司法部、公安部)在2013年出臺了《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那么,問題來了,很多壞蛋犯罪之后,就說自己不知道對方是幼女,這可咋整?別慌朋友們,這些犯罪嫌疑人能想到的,我們立法者也會想到,所以又分為兩種情況來應對。
(1)對于不滿12周歲被害人實施奸淫的,一律認定行為人為“明知”。因該年齡段基本在小學教育階段,幼女特征明顯,因此,即使行為人辯解不明知,也不予采納。啥意思、?就是只要是個正常人都知道這些小女孩沒滿14周歲,他們的身體特征比如第二性特征發育的不是很明顯,俗話就是明顯看出來是小孩子,這種情況下,你說我不知道他是幼女啊,所以我無罪啊,對不起,不接受。
(2)對于未滿14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等觀察,行為人能認識到對方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所以不是犯罪嫌疑人說不知道就不知道的,辦案機關會綜合從犯罪嫌疑人陳述以及被害人的實際情況出發,
所以一般在司法實踐中,按不知道對方是十四歲以下不以強奸論處的案例還是很少的。
這種情況要綜合考慮被害人的發育(如第二性特征非常明顯)、言行舉止(非常成熟)等等完全“超越”了其年齡特征,在這種情況下導致犯罪嫌疑人的確無法從其外貌和言行舉止來了解到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
“男孩”如果也是未成年人(偷嘗禁果)怎么辦?
- 對于不滿14周歲的,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當然不構成犯罪;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對于強奸罪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如果是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不認為是犯罪(這種我們按照偷嘗禁果來稱呼更接地氣和方便大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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