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離婚需要帶什么材料_離婚材料需要什么?
特邀律師
離婚分為兩種形式離婚。
一種是雙方協商一致,簽訂《離婚協議》,然后需要雙方本人帶上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以及《離婚協議》,到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部門或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
辦理當時,會收回你們雙方的《結婚證》,給你們發放《離婚證》。
離婚程序到此完結。
另一種形式是當兩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以致于無法簽訂《離婚協議》,雙方沒有辦法一起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這是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向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法院起訴,需要準備的材料有民事訴狀兩份,原,被告身份信息,證明雙方有合法婚姻關系的證據材料以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如果有小孩,還需要提供小孩的戶籍證明。
如果有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的,還需要提供財產的證據材料。
離婚需要準備以下材料:民事訴訟狀兩份;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夫妻關系證明的原件以及復印件;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離婚分為雙方協商自愿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要如何離婚由當事人自己解決。
自愿離婚。也稱協議離婚,即當事人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訴訟離婚。即通過訴訟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拓展資料: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離婚有兩種方式,若雙方能協商一致的,可采取協議離婚。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只能選擇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的具體辦理方式為:雙方先就解除婚姻關系、 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一致意見。而后攜帶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和二寸近期免冠照片,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直接辦理離婚登記。
訴訟離婚的具體辦理方式為: 原告準備好民事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子女出生證明、財產清單等相關證據材料,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后通知對方應訴,組織庭審后做出是否同意離婚的判決。法院出具離婚判決生效后,便具有解除婚姻關系的效力。無需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要求過錯方離婚,出現感情破裂,新婚姻法明確規定,房子、不動產財產是婚前購買的,屬婚前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列入財產和補償分配。
新婚姻法規范了夫妻之間對婚姻的忠誠,現在年輕人結婚動不動就說感情破裂,把離婚整天放在嘴上嘮叨,雖然我國實行的是"結婚自愿,離婚自由"。但原婚姻法沒有規定夫妻婚后的權利與義務,有些人利用離婚獅子大口開,往往造成無過錯方傾家蕩產。
離婚需要攜帶雙方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小孩撫養權、財產分割權,這些證件齊全后,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雙方協商調解不成,可以訴訟法律。
附一:離婚必須帶結婚證。
附二:新婚姻法第八條解釋。
附三:離婚證。附四:協商調解不成,雙方訴訟法律,拿回離婚判決書。
離婚條件非常簡單就四個字: 感情破裂。
但圍繞這四個字要做的準備很多,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等,如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商量好,簽字后到民政部門,把結婚證換成離婚證就好了,但如果要法院判決,還得請律師,對駁公堂。
總之,能不離則不離,世間的經驗是頭婚好,二婚以上都是好的少,有好多離婚后就單過,有的離了婚,雙方再婚,由于有共同的子女經常聯系又攪到一起,把新婚一方拋在一邊,無奇不有。
勸天下準備離婚的人謹慎、謹慎再謹慎,千萬不要草率做決定,毀了自身幸福,又給孩子造成嚴重的陰影。
協議離婚以下程序和材料:
第一,需要夫妻雙方親自去民政局辦理;
第二,雙方攜帶本人身份證,結婚證, 戶口本,離婚協議書,照片去辦理;
第三,可以在夫妻雙方任意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局辦理。
辦理離婚,我國法律規定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應該是雙方當事人首選的方式,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相應的離婚協議書,約定清楚自愿離婚、孩子撫養權歸屬及相關財產和債權債務的處理問題,同時攜帶婚姻登記處提示的需要提前準備的資料和文件進行辦理。
訴訟離婚,一般是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時選擇的一種方式,具體一般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提交書面的離婚起訴書、證據目錄和證據材料,由法院審查并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受理。
對于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對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謝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