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彩禮超過10萬犯法_收彩禮錢犯法嗎?
特邀律師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生活水平確實提高了,農村男女比例確實失調了,農村高價彩禮確實存在了,這是毫無疑異的,也是符合事物發展規律的!犯法嗎?一個真情所在.一個盛情難卻,心懇情愿還犯法嗎?我是七三年經媒人介紹訂的婚,當時也有"三轉一提"的說法,我清楚記得當時家底不超過二百五十元,我父親直言不諱地給媒人說:別說"三轉一提"就一轉一提也免提,就是有錢我也托不著人買它!"的確良.毛貝機"我能托人買到。(實事求是.實話實說)謝邀
單純的收彩禮錢肯定不犯法。
給付彩禮錢在本質上屬于一個贈與行為,雙方基于自愿而給付,是一個民事行為。
雖然彩禮錢屬于贈與,完成交付后,一般的贈與行為是不允許撤銷的,也就是說要不回錢;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形,錢就可以要回來: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3點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本人認為,彩禮錢實際上屬于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條件成就,贈與生效且無法撤銷;條件不成就,則應當予以退還。
因現代社會閃婚閃離現象常見,大部分地方習俗依然要求男方給付彩禮,且偏遠、落后地區年輕人多數在東南沿海地區打工,回家過年抽空相個親、結個婚,開年了又繼續兩地分居,有名而無實的婚姻早就了許多悲劇,要回彩禮算是緩和雙方矛盾的一種方式吧。
當然,并非單純的收彩禮,那就是其他法律關系了。
我認為不應該!為什么?因為你是嫁女兒,而不是賣女兒,有人深知賣女兒犯法,所以美其名曰:彩禮。
嫁女兒適當地.象征性地給女方父母一萬或八千,只都可以,但開口要10萬彩禮,那就太過份啦。但有些女方父母比較通情達理的也會陪嫁10萬過來,那就無所謂,關健很多女方父母只進不出,鐵公雞一毛不拔,那就非常過份啦!
既然你要10萬,又陪嫁10萬,那不是多此一舉嗎?凡事可以移風易俗.化繁多簡。
就拿我本例,我是安徽人,我老婆是廣東人,我們在2002年領證結婚,我岳父沒有收一分錢彩禮,當然我不屬于入贅,我與愛人婚后再廣東韶關租了房子,那當時真的好慘??!連每月80元房租費都拿不出,每次我愛人哀求房東寬限十天八天。更不用說改善生活啦!每餐青菜,用豬油渣炒菜都算最好的享受啦!現在好啦,經過多年打拚買了商品房,買了轎車,總共花了兩百多萬,現在手中股票等有價證券,還有其它不動產還有幾百萬。
所么說嫁老公不能以彩禮多少來衡量對方,也許男方是潛力股,即使他沒有拿多少彩禮,以后日子反而更加幸福,也未可知。
彩禮只要不是偷盜搶得來的,行賄受賂占有的。再多也不犯法。
說多不算多,說少不算少。你怎么理解都可以,愛情有情深情淺之分,彩禮沒有多少之分,哪只是個娶聘禮節。
現在結婚容易嗎?特別是許多農村地區,父母給孩子結次婚真心不容易,擺在他們面前最大的難題就是結婚的彩禮問題。前幾年有一張結婚彩禮地圖在網絡上迅速躥紅,這說明了大家都非常關注彩禮問題。時至今日,彩禮依然是結婚時跨不過去的一道坎,而很多青年就是因為這道坎而不得不錯失良機,就那么一直單身了。面對高額彩禮問題,國家有什么對策呢?這個彩禮到底該不該收呢?
在2019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的第六大部分關于完善鄉村治理機制,保持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二小部分內容"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中對彩禮問題作出了要求。原文是這樣表述的:持續推進農村移風易俗工作,引導和鼓勵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采取約束性強的措施,對婚喪陋習、天價彩禮、孝道式微、老無所養等不良社會風氣進行治理。由此可見,國家層面對整治天價彩禮也是有著明確的要求的。
彩禮古已有之,在過去古人結婚時,把這個叫訂親禮、聘禮、財禮等。在新中國成立之初,曾經對彩禮和彩禮相關的訂婚及婚約等現象進行過批判,不過其生命力頑強,在民間始終存在,而且如今這種現象已經愈演愈烈,成為了一種婚姻陋習。現實中因彩禮問題而被強行拆散的姻緣也不再少數。其實在我國的《婚姻法》中就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這種因彩禮問題而導致男女雙方自愿結婚愿望破滅的,其實就屬于干涉了婚姻自由。
中國屬于禮儀邦交之國,禮尚往來本無可厚非,但變了味的“彩禮”就該被整治,就不該收。結婚過程中,適當的合理的男方可以接受的彩禮是可以的,也是男方表達對女方父母感謝的一種形式,而高額的超出男方支付范疇的造成感情阻礙的彩禮不應該收。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該積極落實中央一號文件精神,積極探索約束性強的措施來打擊天價彩禮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