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農村違章建筑怎么界定_什么樣的建筑算是違建啊?
特邀律師
違章建筑是指什么,首先我們來明確一下違章建筑的概念。違章建筑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運用各種材料生產出來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進行生活或生產活動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庫房等。
違章建筑正式確定下來是在2008年頒布的《城鄉規劃法》中確定的,在征地拆遷的領域里,違章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沒有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就進行建筑物的建設;
2、即使取得了建設規劃許可證,但是沒有嚴格按照規劃的地點、范圍進行建設的;
3、2008年后沒有得到審批就在宅基地上私自建房或者在原有房屋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翻建等;
4、在承包地、耕地等基本農田上進行建房,且未取得農用地轉批手續的;
5、非法占有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然后私自建房的;
6、在征地拆遷范圍確定后又開始改建、擴建、翻建、搶建的。
認定違建的主體只能是城鄉規劃局,其他單位都沒有權利對違建進行認定。
違建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如果被認定為違建,那么政府在取得違建的認定后,首先可以下《限期拆除的通知》,限定日期要求違建者自行拆除違章建筑。如果沒有在限定日期里進行自行拆除的,政府可以組織相關部門來對房屋進行強制拆除,我國《城鄉規劃法》鄉、鎮政府就有權利對自己行政范圍內的違章建筑進行強制拆除。但是如果政府不經過法律程序就直接對違章建筑進行強制拆除的話,被拆人同樣可以向政府主張非法強拆的賠償,也可以向法律申請國家賠償。
農村宅基地擴建了幾米,趕緊去當地土管所另行辦理罰款手續,爭取更改原審批面積。爭取不到最好別擴建,建了肯定是違章建筑,有可能讓你自已拆除,勞命傷財,已后折遷占用不但沒錢,還會按你擴建面積的年限多少進行占用處罰的。
違章建筑的界定與處理是怎樣的?違章建筑會強拆嗎?
這個問題單純從法律的層面理解很容易,但在現實當中要真正劃清這個界限,難度很大,農村的房屋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現實的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也不能實行一刀切。
從法律的層面講,沒有取得合法的審批手續,沒有相關部門頒發的《建設用地使用證》,就屬于違章建筑。但農村的房屋,從歷史延續到今天,經過了幾代人的變遷,情況非常復雜,各地的情況也不盡相同,用一把尺子去衡量,就很難解決問題。只有實事求是,既要尊重歷史,又要充分考慮現實,對于那些確實是為了生存需要所建的房屋,盡可能加以保護;對那些貪圖利益,為了享受,想占國家便宜的建筑,堅決依法強拆,這樣才能從真正意義上切實制止違章建筑。
農村的很多房屋,由于是從歷史上延續下來的,農民對有沒有手續,根本就不在乎。在土地管理法實施前建的房屋,有的地方要經過生產大隊和公社審批,而有的地方只要生產隊長口頭答應,有個空閑地就可以建房,這些房屋也都沒有手續。近些年來,由于農村分田單干時沒有預留土地,多年沒有審批宅基地,而很多農民家庭的子女都已分家另居,有的就在自家宅基地的空閑地建了房屋,有的在自家早年分的“自留地”里建起了房屋,這些建筑多數都沒有取得審批權。像這些房屋,即使是不合乎要求,如果沒有特殊的規劃,應當考慮農民的實際需求,給予特殊的對待,這樣的房屋從情理上講,不應作為違建處理。
當然,對于那些憑勢力惡意違章建筑的現象,不僅國家法律不容,農民對此也深惡痛絕。這樣的建筑,既損壞了土地,又影響了規劃,敗壞了社會風氣,虐視了國家法律,不強行拆除不平民心,無論花多大的成本,都應當強行拆除。
您好,我國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城鄉規劃法》中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利用國有劃撥土地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過劃撥之后,再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