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權利性質劃撥是什么意思_權利性質劃撥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權利性質有出讓和劃撥,性質是出讓的房子。在房屋再出售時,不用繳納1%的土地出讓金。劃撥性質需要繳納1%的土地出讓金。
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不動產權證是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對不動產依法登記確權核發的權屬證書。
劃撥是土地性質,跟土地有關的性質只有兩個,一個是出讓,一個是劃撥。出讓就是國家把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給個人或者企業,這個個人或者企業就擁有了這塊地的使用權,期限一般是40年,50年或者70年。住宅用地一般是70年,平時大家說的產權70年就是說的土地使用權期限70年。現在的政策是到期后自動續期,無需申請和繳費。而個人或者企業取得出讓的土地的時候需要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跟出讓對應的就是你房產證上的“劃撥”,劃撥一般是國家的政策性行為。劃撥的最大特性就是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也沒有期限。但是劃撥的土地有嚴格限制,我們平時說的小產權房就是劃撥的一種,是不能辦證上市交易的。所以你房產證上寫的是劃撥,就注定了你不能正常買賣過戶。
權利性質劃撥意思是指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國家劃撥取得,對房屋進行再次交易時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不動產權證劃撥的好處是房子沒有使用年限,且房屋價格比較優惠。弊端是上市交易的話,需要補土地出讓金。
劃撥就是沒交過土地出讓金,出讓是交過出讓金的。所以交易時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見當地政策吧。
指的是房產建設用地是屬于劃撥性質。
還有一種性質是出讓性質。
劃撥性質的土地上的房產性質一般為經濟適用房類,房產證的辦理比較麻煩。手續多,辦理周期也比較久。
出讓性質的土地一般指的都是開發商建設的商品房。也就是開發商先要買下土地使用權才開始建設商品房。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建設單位要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也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其他表明這塊地的使用權不是通過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而且可能是國家機關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中的一種。
《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不動產權利性質劃撥,跟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一樣,不允許買賣,只允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