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事行為能力三大類_簡述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種類?
特邀律師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參考資料:民法通則
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定性。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由國家法律加以確認的,與公民自己的意志無關。國家法律規定了公民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滿足的基本條件,這些條件不能通過公民的約定加以更改。(2)民事行為能力與公民的年齡和精神狀況直接相聯系。年齡決定了公民從事民事行為的一般社會認知程度,精神狀況則決定了公民是否能夠正確地理解和理智地從事民事行為。這兩個方面的具體要求都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3)民事行為能力非依法定條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取消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除非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1 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然,這里還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不屬于《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的精神病人。
需要明確的一點是,法律確定年滿18 周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主要考慮是自然人的智力狀態,而不考慮自然人的經濟狀況。因此年滿18周歲的自然人沒有經濟收入的,仍然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在校學習的大學生。這些人如果因為違法行為需要承擔責任的,首先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沒有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
16 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根據《民通意見》第 2條的規定,指“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將這些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利于他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有利于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已經參加工作的人,都應當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另外只要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后來失去工作,也仍然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類:分別是10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后果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則》第12條第1款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第13條第2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他們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對事物有一定的識別和判斷能力,因此他們可以從事一些民事法律行為。但是由于他們的智力水平和判斷能力的影響,因此法律對他們的行為能力給予必要和適當的限制,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進行的民事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獨立進行。法定代理人由監護人擔任。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13條第1款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區別在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法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他們要從事民事活動,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監護人擔任。
四、例外性規定
對于涉及民事行為能力的問題,還要注意兩個例外: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這樣規定目的在于保護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避免其在從事民事行為時的利益受損。
例如:甲8歲,擅長小提琴演奏,暑假期間在某酒吧打工掙錢。暑假結束后酒吧老板乙以行為人無行為能力為由拒絕支付報酬。此例中老板乙的理由不能成立。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報酬時,老板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為由拒絕支付。
2.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當認定無效。依照《民通意見》第67條第2款的規定,即使當事人成年且平時精神正常,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在神志不清狀態下所為的民事行為仍然無效。這實際上強調行為能力與意思能力是有區別的。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類型分為三大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年滿8周歲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和對于比較復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民事行為欠缺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并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后果的患癡呆癥的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1)未滿十周歲的兒童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2) 對于精神病人,依其精神狀況,經過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通過特別程序進行宣告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實施民事行為,只能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但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及報酬的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