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董事_上市公司需要什么條件?
特邀律師
從證券法上將有意義的部分摘錄下來:
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第十四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在過去的新股發行中,證監會曾經有過一些內部規定:
比如:三年平均凈資產收益率要高于10%且任何一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于6%,
但現在基本上已不參照這個了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9號——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文件》(以下簡稱《第19號準則》)的規定,在要約收購、管理層收購、以及收購人為挽救出現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而申請要約豁免等情形中,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發表意見,具體要求歸納如下:一、《收購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要約收購中,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二、《收購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收購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前,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收購出具專業意見,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應當一并予以公告。三、《第19號準則》第九條規定,為挽救出現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而進行收購并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的申請人,應當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并提供上市公司董事會的意見及獨立財務顧問對該方案出具的專業意見。
有經濟關系,獨立董事也是從上市公司領取收入的,而獨立董事每年也是要參加董事會的。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必須聘請獨立董事,一般是行業內的知名人士或者資深人士。獨立董事由上市公司支付津貼,具體數額在年報中會有披露。他們都有各自的職業,獨立董事只是每次參加董事會,主要職責是監督大股東和其他董事,防止公司大股東利用控股地位危害公司和小股東權益。
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權限還是很大的,并不是閑職,可以對公司重大決策、人事任免提獨立意見,更可以獨立聘請外部審計和咨詢機構。董事會重大決策的投票權,獨立董事也占很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