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_行政復議受理條件是什么?
特邀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就上級行政機關針對下級行政機關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的行政管理糾紛進行復查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行政活動。或者說是上級行政機關糾正下級行政機關錯誤的一種監督制度。國家的有序發展離不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比如公安局對社會治安秩序的管理,工商局對市場交易的管理,規劃局對建筑規劃秩序的管理,市政局對市容衛生秩序的管理,交通局對交通運輸秩序的管理,勞動局對勞動用工秩序的管理,環保局對環境保護秩序的管理等等。這些行政機關在管理上述事務時,都應當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如果你發現哪個行政機關在實施這些管理時,沒有依法辦事,損害或影響了你的合法權益,你就可以向他的同級政府,或者向他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查,接受你申請的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就會依法公斷。這就是行政復議。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1、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第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 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2%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3、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作出決定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也就是最遲要在9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上述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題沒有出錯,但提供的答案選項沒有一個是正確的。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本條是關于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處理規定。 不予受理包括拒絕受理和不予答復的兩種情況。 本條的“上級行政機關”是指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的上一級或者以上的行政機關,而不是上級權力機關。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那么,行政復議申請需要滿足哪些條件,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呢?《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對此作了具體的規定。行政復議申請需要符合七個條件。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關于申請人的資格條件,《行政復議法》第十條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作出了規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需要滿足上述規定。并且,行政復議申請書中必須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關于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以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對被申請人的范圍作出了具體規定,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派出機構,不包括未經法律、法規授權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其他組織。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即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的利害關系人。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申請人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如請求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等。同時,應當載明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如果沒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則不符合受理條件。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另外,《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對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作出了具體規定。
(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行政復議法》第六條具體規定了行政復議的十一類范圍,總的來說,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對特定種類的規定的審查申請。如果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所針對的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則不符合受理
(六)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對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機關作出了具體規定,申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向相對應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一份行政復議申請后,如果發現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則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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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法》第31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后,經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
一是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是被申請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并與申請人存在利害關系;
三是復議申請符合行政復議法的受案范圍;
四是復議申請在行政復議法規定的法定期限內提出;
五是復議申請沒有經過法院判決或正在訴訟之中;
六是屬于本復議機關管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