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緩刑之后的程序_判緩刑的程序?
特邀律師
緩刑宣判后,進入上訴期,上訴期滿后,如判決生效,就進入執行程序,罪犯應當到其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執行緩刑考驗和司法所(社區矯正機構)報到。
司法所(局)出具的《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報告》,對法庭是否做出同意適用緩刑具有重要的參考作用,但是法庭并不一定完全給你判緩刑。另外,你要知道,《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報告》一般是法院要求你去你所在地的司法所(局)出具的,一方面是要完善適用緩刑的法律手續,另一方面也可以讓你幫忙給法院跑腿。本人辦理過的案件中,凡是出具《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報告》的,百分百給判緩刑。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這期間是有一個緩刑考驗期的,對緩刑犯的考察,應由公安機關進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那么在緩刑期滿后如何處理呢?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違反緩刑人員必須遵守的規定的行為,就說明這種目的已達到,那么,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沒有必要再執行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說明他沒有真誠悔改,適用緩刑達不到改造的目的,那么,不論其犯的新罪是何種,是重罪還是輕罪,都應撤銷緩刑,在對其前罪后罪實行并罰的基礎上,將其關押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不是馬上就放人的,需要在公安機關接到法院判決胡,辦理無條件的釋放手續,發放釋放證明之后,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就可以離開羈押場所了。 依據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率的,不能立即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當地公安機關。”
判了緩刑是應當釋放。
具體辦什么手續,一般是兩種。
第一是看守所那邊,辦一下手續,結一下賬目,領取扣押的物品。
第二是帶著判決書,執行通知書,本人身份證到當地司法局社會矯正科辦理登記手續。一般是接受資料,繳納押金,宣讀規定紀律,發一個手機卡,填一些表格,然后就可以回去了。
注意緩刑期間一定要服從管理遵守規定,定期匯報不要脫離范圍(如果有事需要離開規定的區域,必須事先和社會矯正科請假)否則會受處罰甚至收監,當然了,除此之外,違法犯罪也是萬萬要不得的,否則會從重處罰。
《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如果法院在判決時宣告緩刑的,一般不會當庭釋放。由法警將被告人押回看守所后,在看守所辦理相關的交接手續后才能釋放。具體執行:一審,由法院決定是變更強制措施還是當庭釋放;二審,當庭釋放。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