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占用盲道停車怎樣處罰_交通法中規定長期占用盲道經營如何處罰?
特邀律師
文明交通不僅體現在安全暢通的通行秩序,而且還體現在規范、文明的停車秩序。長春市交警支隊綠園大隊副大隊長劉躍春和車宣科長王浩針對長春市內道路停車問題,為廣大讀者進行解答。在熱線中,許多讀者針對有車輛占用人行道或是盲道停車的問題進行反映,一起來看看他們怎么說,哪些是對你有幫助的。
1.市民張先生:幾日前,出去辦事將車停西安大路與翔運街交會路口附近,20分鐘后回來,發現車被貼條,詢問路口附近是否允許停車?
綠園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劉躍春:路口30米以內,公交站點內、消防口,這些都是禁止車輛停放的。車主也不能將車停放在人行道上。另外,機動車也不得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停車。
“現在一些車主出門,發現目的地沒有停車位,就會隨意將車停在草坪上,這樣也是不可以的。”劉躍春說,道路上不允許雙排停車,尤其孩子上下學期間,一些學校門口這樣的情況還是會比較常見,這樣是不可以的。
2.市民王女士:自己的駕駛證還處于實習期,有時想在路邊停車還不知道是否允許,詢問到底什么樣的道路可以停車而不被罰?
綠園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劉躍春:隨著長春機動車保有量突破百萬,道路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凸顯,城市道路兩側停車秩序的好壞,直接影響城市的整體形象。“如果將車子停放在人行道,會阻礙行人的正常通行。當人行道無法正常通行,行人就會與機動車搶道,行人的危險就會增加。”劉躍春說,為了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機動車駕駛員要避免在人行道上、盲道上停車,占用人行道和盲道停車將被處以200元罰款。如果市民所去的地方停車不方便,或是停車場離目的地較遠,建議市民可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
3.市民李先生:在長春市一些人行道上、盲道還是會看見很多“死車”停放在那,特別影響市容環境,怎么能處理掉?
綠園區交警大隊車宣科科長王浩: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已經對全市重點街道進行停車秩序的管理,也就是靜態交通秩序的管理,其中就包括街道停放的一些“死車”。
“在這次專項行動中會將這些‘死車’清理掉,如果車輛已經達到報廢指標,民警會主動聯系車主進行報廢流程,把行車和停車的空間釋放出來。”王浩說,同時民警也會對管轄路段進行調查摸底,調查后充分利用單位、小區的停車供需錯峰時段將居民停車和單位停車進行有機整合,實現停車時間和空間的資源利用最大化。
盲道是指具有無障礙和明顯凹凸感特點的,主要為盲人通行提供便利的道路設施,機動車因亂停而占盲道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屬于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機動車占壓盲道,按違章停車來處罰處200元罰款。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人與人之間需要關懷,占用盲道應如何處理?
首先,我們首先來看看什么是“盲道”,所謂“盲道”即是方便盲人出行設置的無障礙通道。我國交通安全法明文規定“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應按照規定設置盲道”,那么,“盲道”縷縷被占到底是為什么?
首先,在百姓中宣傳力度不夠,對盲道沒有更深的了解,從而無意識地占用了盲道。另一方面,純屬個人道德、素質問題,沒素質、沒有道德底線,為了個人方便,隨意將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在盲道上,更有甚者,占用盲道做生意,“盲道”變成了“忙道”,給盲人出行設置了障礙,帶來了麻煩。還有人說“設置盲道就沒見盲人走過,這是對交通資源的浪費,應該取消盲道”,這些都是對盲人的無視與冷漠!
個人觀點,我認為:要建造一個人性化的、和諧、發展的社會,應該合理設置盲道,不要任意占用盲道,對占用盲道的行為,有關部門要給以嚴厲制裁,每個公民應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不停、不占盲道,多一點愛心,讓盲人生活的更快樂!
瀉藥。原因就是中國停車位供應嚴重短缺。停車需求是剛需,有車一定會找地方停車,一旦車位不夠,很自然的必定會有違規停車的現象。占用盲道只是違規停車的一種而已。解決辦法只有一種,那就是平衡停車位供需。只要停車位供不應求,違規停車就一定會存在,再怎么嚴懲都沒用。
按現行規定,紙質罰單需要到違章所在地的銀行繳納罰款的。
過期未交,會產生滯納金的。
是電子眼拍到的違章,可以異地繳納的。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等規定,最高可加處1倍罰款。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
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無論是現場處罰還是非現場處罰(即違法停車貼條、電子警察攝錄等),只要交管部門已對該違法行為進行裁決,駕駛人就應該按照“處罰決定書”規定時間在15日內去繳納罰款,否則就會因逾期被加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