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物證沒人證怎么辦_物證和人證的關系?
特邀律師
刑事訴訟中只有證人證言也是可以定罪的,前提是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相關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四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不行,只有口供不得定罪。口供必須結合一定的物證或者其他證明途徑才可以對犯罪行為人進行處罰。就算全世界的人都說甲殺了乙警方也要找到譬如物證或者其他證明力比口供更強的證據才能定案。刑事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即便犯罪嫌疑人親口交待也不能定罪。由于刑事案件中必須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行為之間的唯一確定性,而僅僅口供是不可能達到這種證明力度的。和民事賠償不同的是,對某個公民進行刑事判決是對他(或她)最大力度的處罰,有時候還會判罰死刑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結果。因此刑事案件的證據必須客觀、充分。這也是防止冤假錯案的有效手段。
物證是最有力的證據,只有人證而沒有物證的話是不能定罪的。只有物證沒有人證也可以定罪。
物證是指根據以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人證是指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還要看證據是否合法才能定罪
如果是相抵觸的話,法官可能更傾向物證
如果是民事糾紛,法官在雙方都有證據的情況之下,只需要一方的證據更能讓他信服就夠了,但如果是刑事訴訟就必須有確鑿的證據了,不能有任何的未解決的疑點。
一個案子,雖然沒有物證,有人證的話,要看雙方的口供能不能一致,如果是捏造的,盡管有竄供的可能,但在細節上絕對不可能完全一致,所以你列舉的這個例子,如果證人口供詳實的話,我認為你是躲不掉的。如果是民事訴訟,只有物證不能形成證據鏈,可以通過當事人陳述,以及其它的書證、電子證據形成證據鏈;如果是刑事訴訟,除自訴案件外,證據的完成與違法犯罪事實由偵機關通過偵查手段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