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電力設施處罰標準_破壞電力設施賠償標準?
特邀律師
根據刑法的規定,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118條和119條來進行量刑,具體怎么判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看,分為過失,未造成嚴重后果,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情形不同判處的刑罰也不同。(16081212)
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依法要承擔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1、本罪破壞的對象限于電力設備。凡是用于發電、變電、供電、輸電的機器、設備、廠房、線路、調控裝置等均屬于電力設備。破壞非電力設備包括破壞電力部門與發電、供電、變電和輸電無關的財物,均不能定本罪。觸犯其他罪名的,按照相關犯罪定罪處罰。 2、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須達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具體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已經實際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壞發電廠,致使發電機組損壞,導致大面積、長時間停電,嚴重影響生產和生活安全的;二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壞發電設備足以使其發生停電危險的。破壞電力設備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主要從電力設備是否正在使用期間和破壞的方法、部位等進行分析認定。破壞安裝完畢但尚未投入使用的電力設備,或者破壞正在使用的電力設備的非要害部位的,都不構成本罪。如果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盜竊罪構成要件的,可分別按相應犯罪處理。 3、使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壞電力設備,屬于法條競合犯,按照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仍應當定本罪。 4、本罪屬于危險犯,只要行為人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構成本罪的既遂。 5、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壞電力設施罪是看造成的后果有多大,而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是看損壞的價值有多大。
本案中,沒有造成電力中斷,因此,以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立即案為宜。
損壞電力設施的賠償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一般要支付重新安裝的人工費和材料費,以及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