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可以辭退員工嗎_員工合同到期了被辭退怎么辦?
特邀律師
合同己到期?沒得維權,你要反思合同期內為公司是否產生效益?恕我直言,若你敬業?公司當然會延續。是不?
合同期滿,公司當然是有權利辭退員工的了,當然,這個辭退不是一句話的事情,還要搭上一筆錢。
一般來講,勞動合同期滿,說明你與公司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有合同履行期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存在這一問題。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也分兩種情況的。
第一種,你在公司上班滿了十年了。如果你在這家公司工作已經滿了十年了,那么如果你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話,公司是要和你續簽的,而且還要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時如果公司不同意與你續簽,那么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對于這種情況,你是可以要求公司給你支付賠償金的。
第二種,,你在公司上班沒有滿十年。如果你在這家公司工作未滿十年,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是可以不與你續簽的,但是要支付你一筆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具體以你工作年限為準,一年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算半個月,滿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個月。
當然,如果你還存在其他的一些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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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勞動合同終止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就可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一、在正常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可以拒絕續簽勞動合同,而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的,超過半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需延長勞動合同至特殊情況消失。主要包括:接受職業病危害作業行業的職工未進行離崗檢查的;疑似職業病作業的職工正在醫學觀察期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傷職工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的、非因工負傷或患病、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的、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勞動合同到期,但是任期還沒有屆滿。
三、連續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滿后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已經工作滿十年且距離退休不足五年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五、以上情況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解決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應當按照補償金的二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如果勞動合同能夠繼承履行的,勞動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企業最堅定的基礎約數類就是合同的條款規定。你們的合同一到期,關于續簽合同問題。企業和員工簽定合同期限一到。就是企業有權調整人員的時間,但是你們員工進入企業的時候,那就看你們簽定合同時,規定的各項條款規定如何了。一般是原,員工有先續簽合同的規則。如果企業巨絕續簽合同嗎。之能安著原合同,規定條款執行了。你們好好的看看原合同的規定條件,吃透內容精神,找分管企業的領導協調一下,要求脫善解決一下,看看如何吧。我說的對不對。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嗎說的吧,謝謝。,,,
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但不屬于賠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像你說的這種情況,單位需要給你補償一個月工資,就可以解除合同了。
我是七葉,具有豐富的社保知識,擅長回答職場,社保當面問題,歡迎關注。
可以按規定獲得失業保險金和買斷工齡金補償。
當然可以,企業還巴不得呢,因為你連離職都在幫公司節省開銷啊!
01 從法律角度上分析,你本可以獲得不少的經濟利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本法第46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沒有續簽而且也并不想續簽的話,就已經需要向你承擔經濟補償,工作1年補償1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算,以此類推。
可見,如果你直接走人,就將損失這一筆不小的經濟補償。
02 從事實操作上,不同情況下該如何處理才能最大化勞動者的利益
- 如果你想留: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簡而言之,也就是說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實際上勞動關系繼續存在的情況下,勞動者是可以獲得經濟利益的,也就是滿一個月后可以獲得雙倍工資,所以這段“事實勞動關系”存續的時間越長,勞動者可以依法獲得的經濟利益就越多。
所以如果你想留,完全可以繼續在公司工作下去,畢竟可以領雙倍工資,何樂而不為呢?
- 如果你想走:
依舊應該先向公司提出續約的要求。
如果公司表示愿意續約,那你則可以選擇續約,領應該領的工資,之后再提前三十天辭職即可;
如果公司表示不愿意續約,那你就可以根據一開始提及的內容,向公司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之前你在沒有勞動合同下工作理應獲得的收入。
最后提醒一下,千萬不要直接拍拍屁股走人。本來在法律上,你是占優勢的一方,因為公司不提續約,不管怎么樣你都應該獲得相應的權益保障。
但如果你直接不打招呼走人,很可能會涉及到公司機密泄露、工作交接問題等,一旦給公司帶來的損失,就不是勞動合同法上這些經濟補償可以覆蓋的,完全得不償失。
遇見問題,我們應該想的,首先是自己在法律上是否受到保護。我國勞動法大多數情況下,是保護作為弱勢的勞動者的,所以不必害怕和逃避,直接和公司交涉和溝通,就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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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合同期屆滿的員工?我想你要表達的應該是員工的合同期屆滿了,但是公司不與員工續簽了是否要補償吧。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那么公司肯定是要給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這是毫無疑問的,在《勞動合同法》當中也是有相應的規定的。
勞動合同有期限,說明員工與公司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存在合同到期這一說法。關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是否應當給員工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當中有明確的規定,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勞動者續簽,勞動者拒絕的之外,其他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都是要給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因此,你說的員工合同期屆滿被公司辭退,那樣的話毫無疑問,單位肯定是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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