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屬于刑事案件嗎_詐騙罪屬于重大犯罪嗎?
特邀律師
詐騙行為只要涉案數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就是刑事案件。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按治安案件處理。詐騙是一種違法行為,就追究其法律責任來說,不是民事案件。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詐騙罪是數額犯,行為人采用詐騙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詐騙罪,予以立案追究。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犯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很榮幸能回答這個問題。
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最后要坐牢,是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最后由法院進行判決的,如果法院判決的是實刑,那么是要坐牢的,如果法院判決的是緩刑或者無罪就不用坐牢了。下面我說一下具體的情況,給你做一下參考。
一個案件發生之后,公安機關會根據是否有犯罪事實發生且根據管轄進行立案偵查,在偵查過程中首先找到犯罪嫌疑人,然后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這個措施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公安機關會根據具體案件選擇采取具體的措施。如果采取了取保候審或者是監視居住的措施,那么意味著這個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外邊等待著走司法程序,如果采取刑事拘留,那么在規定的拘留期限內,公安機關會向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呈請批準逮捕,如果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有逮捕必要,那么就會下達相關決定逮捕的文書,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這個時候犯罪嫌疑人就需要在看守所里等待著走完司法程序了;如果檢察院認為沒有逮捕的必要,那么就會給公安機關下達一個不予逮捕通知書,然后公安機關就得立刻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把人在看守所里放出來。
公安機關在將案件偵查結束后,會將案件起訴到檢察院,由檢察院進行審查,然后檢察院任務證據充分,犯罪事實明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會將案件公訴到法院,然后由法院進行審判,如果檢察院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再起訴,或者檢察院直接不予起訴,如果檢察院不予起訴,那么這個犯罪嫌疑人就沒有了刑事責任,也就不需要法院審判了,直接回家就行了。如果公訴到法院,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最后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公正的審判,這個時候就回到了文章開始時說的,如果法院判決這個罪犯實刑,那么就得去坐牢,如果判的是緩刑(死緩除外),那么就不用坐牢了,但是在緩刑期間不能再違法犯罪,否則也是會被收監的。
以上是自己的一些理解,可能有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一起探討,謝謝!
先從法理層面講一下詐騙罪: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務的主觀目的而實施欺詐行為(包括一、虛構事實二、隱瞞正想),該欺詐行為使得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受害人基于該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從而遭受損失。
判斷究竟屬于經濟糾紛還是屬于刑事詐騙就是要結合案件細節來判斷對方是否符合上述要件。比如:對方投資名義來取得資金,但實際卻將資金揮霍一空。那么可以認定行為人沒有打算歸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具體的判斷必須與案件細節相結合,理解了法理層面后,依照一般人樸素價值觀就可以做出大致上的判斷了。
看到這個問題,首先給你澄清一個問題,詐騙犯罪歸類于刑事犯罪,所以其社會危害性大小,是由所犯罪的具體性質和危害范圍、程度等因素決定。
然而,詐騙犯罪種類也是很多的,電信詐騙、集資詐騙、網絡詐騙、貸款詐騙、工程詐騙等等。
如果詐騙受害人是具體的個人,那么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一般不大。
但是如果屬于涉眾型詐騙,其侵害的是社會不特定人群的利益,那就會對社會產生普遍危害性,危害就會增大。
就一般刑事犯罪來說,比如刑法列出的八大惡性刑事犯罪,其社會危害性是很大的,往往侵害的是性命,或者是公眾安全,或者給人的精神及家庭造成極大傷害,產生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這樣的犯罪社會危害性是很大的。
就一般刑事犯罪,往往侵害的也是個體,這樣的犯罪相對來說社會危害性較小。
刑事犯罪必定受到刑法處罰,遵守法律法規,守好規矩,是做人基本的做人原則,守好道德底線和法律底線,做個有意于社會有用的人,不求有功,但絕對不能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