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如何把錢合理消費_離婚前一方把錢消費光怎么辦?
特邀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因此,離婚時,一方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前一方把錢消費光了那就沒有財產分了,因為婚內是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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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己經花掉的錢該怎么辦?
夫妻到了離婚這步,花掉的錢是否涉及到分割財產問題。花掉的錢如果是在正常過日子花的錢,就沒必要去清算這個賬。如果你們離婚的原因就是因花掉這比錢造成離婚,那么就不該花掉這比錢,一定是花掉了這比錢,對方接受不了,因而為此離婚。該怎么辦?
花掉錢方是否做買賣賠了,還是意外事故,或者是耍錢輸了,還是正常生活消費,根據這些情節論處,達成共實。否則,只能到當地司法去調節!不知我分析的對否,還望指教!
首先,這種情況不屬于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不可能舉證責任倒置給女方的。
只是,從證據上來看,女方婚前銀行卡有大額的支出,所以可能是會被認為女方有轉移財產的嫌疑。但是我認為也不能一有大額的銀行卡轉出就認為是故意轉移財產,而且不分清情況就要這方將所有轉出的財產返還,這樣肯定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雖然沒有舉證責任,但女方為了自己利益,也可以舉證證明財產的去向,你說女方銀行卡上面不僅有大額的轉出,還有收入啊,如果真的是為了轉移財產,那女方為什么還會將收入放在這張卡上面呢?
如果女方覺得法院判決錯誤,可以申請再審,但是申請再審期間,也不停止執行。也就是之前法院怎么判的,女方必須先按判決來做,否則法院要拘留也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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