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定要出庭嗎_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出庭嗎?
特邀律師
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不出庭按自動撤訴處理。但可以委托特殊代理人出庭。有特殊代理人出庭的可視為當事人親自出庭。代理人的兩種,一種是一般代理,沒有決定權,說白了就是幫你打官司,請律師一般都是采用這種代理關系;另一種是特殊代理,有決定權,如可以替委托人決定起訴不起訴,是否撤訴,是否接受調解,是否上訴等,這是替你打官司。特殊代理一般都是委托給可以信賴的近親屬。就你說的情況,你母親是可以做你父親特殊委托代理人的,讓你父親填份授權委托書,注意要寫上“特殊代理關系”六個字。另外,如果當事人確實因突患疾病不能按時出庭,也可以憑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申請法院延期開庭,這樣在實際上有利于被告,給對方增加了準備時間。原告一般不采用。
現實問題 曹某和嚴某原來是朋友,一起合作做生意。合作過程中因為一些問題產生了糾紛,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兩人決定將糾紛提交法院解決。起訴后,曹某覺得和嚴某對簿公堂感情上接受不了,想委托律師代為出庭,但又不清楚是不是委托了律師自己就可以不出庭。那么,訴訟案件中當事人一定要本人到庭嗎? 律師解答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在本案中,兩人的糾紛不是離婚糾紛,任何一方都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而不必本人親自出庭。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出庭。若不到庭,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據此規定,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本人應當出庭參加離婚訴訟。如果其確有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法院根據客觀情況確認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具體內容可以解讀如下:(1)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2)能表達意志的完全行為能力的離婚當事人應當出庭參加訴訟。不能表達意志的無行為能力的離婚當事人可以不出庭,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3)能表達意志的完全行為能力的離婚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但是必須向法院提交關于離婚內容的書面意見。法律在原則規定外,允許有例外。對于不能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不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著提交書面意見;而對于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當事人必須要有是否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提交給人民法院。哪些屬于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呢,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比如,當事人正在患傳染病,或正在國外不便親自到庭等等,需要根據案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由法官決定。 因此,對于訴訟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出庭。律師的授權只能是一般授權,而不能全權委托。對于特殊情況下,確實無法出庭的,當事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但自己對婚姻的態度必須親自向法院做出明確的書面意思表示。擴展資料: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第一階段:起訴階段。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階段:答辯階段。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我不知道這個新證據是否在二審庭審過程中質證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只要屬于法律規定的新證據,是可以在二審開庭時當庭提交的。如果是在二審庭審結束以后才提供的新證據,且未經質證,從證據采用的程序上都是違法的。
民事訴訟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以下幾類:
1、離婚案件中的原、被告。
2、撫養、贍養等案件中負有義務的當事人。
3、其他案件中,不到庭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當事人能到場就盡量到場 以便查清案情 但如果有特殊情況到不了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開庭。但有些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 如離婚 當事人必須到庭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