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_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特邀律師
民間借貸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時間長短不一樣。普通程序是6個月審結,簡易程序是3個月審結;
2、審判員人數不一樣。普通程序是3個人或者3個人以上的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審理,簡易程序只要一名審判員審理;
3、訴訟費交納數額不一樣。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基本程序、主體程 序。包括起訴、受理、審前準備、開庭審理、證據調查、法庭辯論、宣告判 決等一系列的訴訟環節。簡易程序是專供基層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簡易程序也是一個獨立的一審程序,與普通程序相比,它只是在程序上較為簡單而已。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
1.立案手續辦理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由辦案人員根據立案線索提出立案報告或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或集體研究決定,認為后果性質嚴重,且具有懲戒效應需給予處罰才審批立案;而簡易處罰程序中沒有明確規定審批手續,現場檢查中來不及辦理立案審批手續。
2.調查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終結,要形成綜合報告,分別作出處理意見,按照案件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不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單位負責人簽字生效;而簡易程序不強制適用這種復雜的登記式處罰形式,當場發現當場處理。
3.處罰不同:普通程序處罰幅度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上,對個人五十元以上的罰款。適用聽證程序對單位以五萬元以上,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決定;而簡易程序僅適用對個人五十元以下處罰,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下的處罰或警告。
4.結案的時間不同: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結案時間一般是當場處罰,最長時效不超過三個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結案時間一般為六個月,重大疑難案件經允許還可延長。
5.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不同:普通程序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并經過人民法院許可。簡易程序不受該規定的限制,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間內提出。
普通程序,也就是按照標準流程走的審判程序。
由三個人組成合議庭,其中至少一人是法官,另外兩人可以是人民陪審員或者助理審判員,所有的步驟必須按部就班地走下去。例如通知開庭必須書面通知。普通程序一般要求六個月審理結案,普通程序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
對應地,還有一種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一般適用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獨任審判,審理的程序也不必按部就班,以簡便易行的方式處理爭議為原則,例如開庭可以電話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如果在處理中發現案情不符合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及時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除了步驟簡易和審結時間短以外,對于當事人來說,簡易程序的訴訟費通常都是減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