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_管制和拘留的區別?
特邀律師
管制的期限規定,計算管制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這一期限既反映了管制作為輕刑的特點,又不失作為刑罰的必要懲罰作用。管制刑期的上限雖然比拘役長,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剝奪人[更多]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一、拘役與管制區別是什么?
拘役與管制雖然都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強制方法,但它們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1)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種類之一;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
(2)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役適用于犯罪分子;行政拘留適用于違反治安管,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人。
(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由法院適用,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適用.
(4)依據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依據;
(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拘役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但仍需短期關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而且,管制也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二、什么是拘留和管制?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
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情節較輕則會被法院判處拘役刑罰,旨在短期內強制犯人進行勞動改造并剝奪犯人短期內的人身自由。
管制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并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是刑罰主刑的一種。
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刑法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京悅所潘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