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規定最大誠信的原因_如何掌握保險的四大基本原則?
特邀律師
最大誠信原則:
1、告知;我國用的是詢問告知,既問什么回答什么,要求信息真實。(而告知又會有)
2、保證;在保險期間保證不做哪些事情危害保險標的,例如木材廠,即便要做到防災防損等。保證分為明示保證,既明示出來的;默示保證指根據行業慣例及習慣,大家都知道的
3、棄權與禁止反言,棄權是保險合同一方當事人放棄他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通常是指保險人放棄合同解除權與抗辯權。禁止反言也稱禁止抗辯,指保險合同一方既然已放棄他在合同中的某種權利,將來不得再向他方主張這種權利。
例如:木材廠保險期間內,隔壁開了一家煙花爆竹廠,危險系數增加,投保人有義務告知保險人,保險人得知后并未做出任何反應,如果保險期間內由于爆竹廠原因起火,保險人必須賠償。
所有投保產品都要有價值,貨幣衡量的價值,否則不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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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保險合同是制式合同,并不是針對客戶量身定制的,也就不存在故意針對某個人的可能。
如果投保前得過良性腫瘤,投保時健康告知中沒有要求告知,那么理賠時就應該正常理賠,保險公司無權拒賠。
如果健康告知中要求并且已經告知了,就存在正常承保、加費、增加除外責任或者拒保等可能。如果正常承保或者加費承保,將來理賠時保險公司也不會拒賠。當然,如果承保時增加了除外責任,申請理賠的原因正好是除外責任,那么拒賠就很正常了。
保險理賠肯定是以合同條款為準的。
保險公司不會明明知道客戶風險較大時仍然故意承保,更不可能等十幾年。
當然不排除某些代理人為了業績誘導客戶不如實告知的情況,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建議客戶在投保時一定要如實告知,至少收到保單后一定要認真閱讀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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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保險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
四大原則分別是最大誠信原則、可保利益原則、補償原則、近因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誠信是交易實現的基礎,而保險合同關系對當事人誠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動更嚴格,要求“最大誠信”。最大誠信就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地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假、欺騙、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間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
2.可保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具有各種利害關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在壽險中,一般以下幾種情況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對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養、贍養等法定義務;(4)對有合同關系或其他債務關系的人;(5)對其他與之有合法經濟關系的人。另外我國《保險法》還規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可保利益。
3.補償原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也只能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同等狀態,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收益。因此,保險人在理賠時一般按以下三個標準確定賠償額度: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在這三個標準中,以最低的為限。
4.近因原則:近因原則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性作用的原因。保險的賠付要遵循近因原則,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賠付,必然導致賠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費都將大幅提升。
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即一方知道的另一方不知道,一方明白的另一方不明白,所以誰都不能欺騙隱瞞。這就是最大誠信合同的原因。
誠信是保險合同的基礎,是保險公司維護信譽的基本要求。
保險從其含義來講是一種通過合同方式來處理風險的經濟補償制度,它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一中契約行為,是一個關于未來的承諾,它為保戶安排了一個可以理性預測和確定的未來,保險合同的確定于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的共同價值的認可,由于有關實際價值的信息是不對稱的,為了保證保險合同的有效公平,雙方必須堅持一種基于誠信的協商與合作態度。
營銷員要向投保人正確地解釋條款,而不能誤導客戶,客戶也要如實告知自己的真實情況。
這是確保能夠順利履行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