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論罪名的認定_怎樣復習刑法分論?
特邀律師
搶劫罪、玩忽職守、暴力干涉婚姻、放火、決水。暫時想到這么多,一個罪行同時侵犯兩種以上的權利。政治權利、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身份權利等。
名詞解釋就是一般只答一兩句話,不超過30個字,說明這個詞的本質就行;而簡答要求說清楚這個詞的特點,比如回答強奸罪,要說明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等等,但不用展開。這是簡答的答法。
根據分則的章節分布,突出重點。首先注意常用罪名,如殺人、搶劫、傷害、盜竊、強奸、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主要是記憶罪狀描述,可以理解記憶,根據犯罪構成記憶;其次是涉及民生及經濟方面的罪行,也是最難記憶的,不排除有專出偏難刁題的老師;最后是涉及社會管理方面的罪名。涉軍罪名一般考點較少。
主要是背誦,特別留意罪名中有例外規定的,如要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方構成本罪,侮辱、誹謗等;或者有犯罪數額、次數限制的等等。對于刑罰部分,要注意刑種。
一個行為觸犯了某個罪名,在觸犯該罪的同時觸犯了另外一個罪;這個時候為了避免重復評價,將較小的罪行包容與較大的罪行之中。例如,強奸罪的過程中,必然發生猥褻行為,但是猥褻罪被強奸罪包容,不再評價;綁架后殺人的,綁架罪包容殺人罪,直接按照綁架罪處理(未滿14周歲的除外)
刑法各論與刑法總論之間的關系,等同于刑法總則和刑法分則的關系,是一種一般與特殊、抽象與具體、共性與個性的關系。 刑法總論對刑法各論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1)刑法總論通過對具體犯罪的科學抽象和概括,提煉出關于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使我們從宏觀上把握具體犯罪的實質,對具體犯罪問題獲得更高層面的認識。(2)刑法總論關于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抽象、概括于具體犯罪,因此對指導刑法各論去科學地分析每一種具體犯罪,正確解決具體犯罪的有關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3)刑法總論是關于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基本理論,它對于刑法各論的研究具有一定的規范和約束作用,即刑法各論的研究不能違背總論得到公認的原理、原則。
學習刑法分則,主要是分清刑法的種類,各罪名的特征,含義,及其區別。重點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貪污賄賂,妨礙社會管理秩序這幾項。量刑背下來不現實,主要區分量刑的不同。
除了這些都是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下列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刑法學的體系是按照我國刑法典的體系建立的。
我國刑法典包括總則、分則及附則,這樣刑法學便由總論和分論構成。
刑法學總論是關于犯罪刑罰的一般理論,分則是關于具體罪名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