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不賠償的情形_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特邀律師
A [解析] 《國家賠償法》第25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華圖名師點評] 有關《國家賠償法》中的賠償范圍,賠償方式,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是常見的考點。
行政賠償范圍一般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一方面是國家對哪方面事項承擔賠償責任,對哪些事項不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是國家賠償哪些損害,不賠償哪些損害。我們只有搞清這個情況,才能確定你的損失如何賠償,如何認定?
一、行政賠償范圍的意義
只有法律規定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才相應的請求權。對于法律規定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政侵權行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必須代表國家對受害人履行行政賠償義務,給予行政賠償救濟,不得拒絕。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之內,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受害人的起訴,也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之內,人民法院才能判決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責任。
二、國家賠償哪些損害?
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的行為賠償。我們在這兒說的侵犯人身權范圍比較狹窄,限于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這兒說的財產權限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具體來說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經營權和物質幫助權。
三、國家不賠償哪些損害?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也就是說,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從事活動時,行使的是其民事權利,并不是行政職權,其意思表示自由,不受行政法規約束。由此造成損害引起的賠償責任應當由個人負責。
2因受害人自己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對于自己的侵權行為,過錯在于本人,后果應當由個人承擔,國家不予賠償。
3因不可抗力。這里所說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突發洪水將房屋沖走等。
4第三人過錯。因第三人過錯致使損害發生的,從法律上講,侵權行為主體是第三人,而不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更不是國家。如果損害的發生,第三人有過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有過錯,應當根據違法行為對損害發生所起作用的大小,確定國家的賠償責任。
四、損失如何認定?
除去國家不賠償的情況,在國家賠償情況框架下,提出賠償請求。
賠償請求包括賠償的范圍、方式等,要求必須明確具體,如請求賠償的金額或要求將強拆的房子恢復原狀。還有說出事實根據和理由,事實根據是指受害人遭受損害的時間、地點、客體、范圍等。理由是指損害形成的原因,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對于財產損失,行政賠償訴訟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所以一定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獲取、固定證據,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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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作為為什么會有那么多人去關心張玉環的經濟賠償問題,這里面的各種人的心態完全是不一樣的,有同情的心理,也有不平衡的心理的人,有關注張玉環的國家賠償款到位以后,關與張玉環怎樣去分配這筆巨款的問題,作為不平衡心理的人,可能人數也是不少的。
為什么說作為張玉環在經濟賠償上面的人,去關心的人在心理不平衡的人數還不少呢?因為可以說張玉環的這次國家賠償款,可以說是一筆巨款,會在四五百萬當中,作為農村的一位普普通通的農民,就是一生中累死累活也掙不到這四五百萬。作為張玉環坐了幾十年監牢以后還能掙到四五百萬,一下在普通的農村成了富豪,可想就是個每一個人自己摸著自己的良心,說句實話有什么看法,先不說紅眼病。
關于張玉環的經濟賠償上,從那一方面可以證明有不少的人,是心理上不平衡呢?作為現在凡是發表的關于報導張玉環是清白的文章后面的平論,會對張玉環認為還是兇手的人還是不少的。從他們的評論中完全可以透露出來一種對張玉環帶著仇視的言論,和有攻擊發表文章的人的形為。但是作為每一個人的評論是什么想法,也包括發表文章的人,這是他們的自由,誰也無權去制止。因為張玉環的案件這次不是在地方中級法院判決的,而是在江西省高級法院判決的,這里面是完全排出了地方上的任何不良影響因素,進入到張玉環的案件審判判決過程中的,作為江西省高級法院的審判和判決,可以說從法官的素質,經驗,職資等一切審判因素的質量上都會比下一層質量高。可是為什么有人對張玉環的判決,會帶有不會接受的因素呢?因為等于是案件還沒有破案,但是作為張玉環在以后的公安偵破階段,也不會排出是可以繼續懷疑的對相。所以說我認為對張玉環的經濟賠償上,有一部分人的心理不平衡才去關注張玉環的賠償金的。再一方面關注張玉環的賠償金的人,就是張玉環的國家賠償款到位以后,會牽扯到前妻宋小女會不會從中得到分配,和凡是參與給張玉環前后跑申訴的人,張玉環會不會給他們一些經濟上的補償,大體上就是處于以上這些情況才會去關注的。
謝邀。
張玉環案簡要回顧。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男童張磊和張翔被人殺害,三天后,張玉環被警方定為嫌犯帶走,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20年8月4日下午4點,江西省高院最終以“原審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無罪。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是截止目前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張玉環為何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最高院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
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9778天x346.75元=3,390,521.5元,其中包括精神賠償。給被羈押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可以。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依據該條,一個人要取得國家賠償至少要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實施侵害的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假冒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村干部都不符合主體要件。
第二,必須是因為行使職權導致侵犯他人權益。
第三,侵害的必須是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高考被冒名頂替,被頂替者符合取得國家賠償的條件的。這是因為受害者被頂替是公安派出所,教育局,鄉鎮干部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瀆職失職,徇私舞弊,偽造國家公文的違法犯罪職務行為直接導致的。行政責任是嚴格責任,行政行為是導致被頂替的直接原因和近因;頂替者的行為是導致被頂替的起因,間接原因和遠因。不管考生分數多少,不管是否被頂替,錄取考生行為都是政府的行政行為。當地招生辦,公安派出所,鄉鎮有關部門在履行錄取考生,辦理身份戶口信息的法定職責時,徇私舞弊,失職瀆職,偽造國家公文,侵害了陳春秀,茍晶等人上大學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國家賠償。
1. 我們先帶你們看看,《國家賠償法》是怎么說的,國家賠償的情形之一是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 而不起訴分為三種,分別是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絕對不起訴就是查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相對不起訴也稱為酌定不起訴,是指檢察院認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另外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就是檢察院認為在案據以定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3. 是不是三種不起訴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當然不是,根據國家賠償法,如果是相對不起訴,就不需要賠償。所以需要國家刑事賠償的不起訴情形是絕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
4. 另外,國家賠償的日期從什么時候起算?是從刑事拘留之日開始還是從逮捕之日開始?答案是從刑事拘留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