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權屬于什么法律范圍_公民自由權包括哪些?
特邀律師
人身權利和人身自由權利的異同人身權利和人身自由權利是兩個很容易混淆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人身自由權利從廣義來說,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受非法侵犯,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而狹義的人身自由權利只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受非法侵犯。人身權利可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是公民所固有的,法律直接賦予公民所享有的權利,它包括生命健康權、身體權、自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隱私權等。身份權是指公民因某一特定身份的而產生的權利,包括親屬權、監護權、夫權、父權等。可見,人身權利所包括的具體內容范圍要比人身自由權利的內容范圍廣,人身自由權利包含于人身權利之中,是公民人身權利最基本的權利。
人身自由權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 身體自由權
身體自由權也稱作行動的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制、剝奪、妨礙的權利。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行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身體自由,即為侵權行為。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體自由,就是侵害了身體自由權。這是因為身體自由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一經非法剝奪和限制,即屬侵害他人行動的自由。
2. 精神自由權
精神自由權,也稱作決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權。在現代社會,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從事正當的思維活動,觀察社會現象,是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法律應當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思維的權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內在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為侵權行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9條規定:"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司法解釋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詐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權的行為。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詐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錯誤為目的的行為。詐欺的成立,須詐欺人有虛構事實的行為,是故意侵害觀念純正的行為。因此,只須有使被詐欺人陷于錯誤的故意即可。脅迫,就是故意以不當的目的或手段,預告禍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為。詐欺、脅迫行為均系侵害自由權,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權。
因此,除了以上所說的身體自由權以及精神自由權以外的權利都不屬于人身自由權。
自由權是人權的一個基本權利。包括以下三類:
1、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人身自由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護。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三條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