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兩年不處理_交通事故處理超過兩年還有效嗎?
特邀律師
會因超過時效而無法再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因此,如果超過了一年的訴訟時效,那么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可能得不到賠償。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處罰,因此,如果二年內無人報案,交通事故的責任人可能不會被行政處罰。同時,如果因交通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也是有追訴時效規定的,超過了追訴時效,將可能不再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所以,發生了交通事故后,要及時報案,及時請求處理,不可以久脫不管。當然,要針對交通事故的具體情況提出自己的具體要求,并決定自己具體的維權思路、方法、程序。
1、一般情況下會過期,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話,不會過期。
2、因為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而其損失,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兩年期;所以交通事故如果兩年還未解決,保險會過期。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話,就不會過期。3、所謂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例如其中一方已經起訴或者和對方、保險公司調解,但是一直無法達成協議。又是一個關于墊付的問題。
交通事故的處理中,流行一種所謂“三不一沒有”的做法。也就是所謂不看望不墊付不協商沒有錢。傷者認為這個做法太無情,肇事者認為這樣做挺有道理。這不,墊付了,傷者不來處理。
本案,肇事方做的挺不錯,及時足額墊付,使傷者得到及時救治。但是傷者就不地道了,治好了傷,不聞不問,也不退還多余的款項,看你怎么辦。
對于肇事一方,遇到這樣不近情理的人,的確麻煩。但事情既然出了,就要設法處理。以下是筆者的建議。
第一,首先估計一下傷者的傷情,是否構成傷殘等級。如果構成傷殘等級,結合交警的責任認定估計一下,那么對方如果構成傷殘等級,自己的責任又比較大,那么對方需要的賠償遠不止醫藥費,還會有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一類,這種情況對方肯定還會訴訟解決的,等著就行,如果對方在出院后三年的時間不起訴,那就過了訴訟時效,他無權再主張賠償了,責任自負。如果不構成傷殘,或者你墊付的數額遠大于應當賠償的數額,那么對方不起訴,應當你主動起訴要求對方退回多付的金額。注意你的訴訟時效也是三年,從對方出院起算。
第二,假定需要你起訴維權,要求退回多付的錢,那么證據就是頭等大事。你要搜集你付給對方錢款的證據,例如銀行打款憑條,微信轉賬記錄等。如果是現金交付的,那也需要對方的收條一類證據。如果證據缺失,那么這筆賬是很難算清的。
另外,遇到交通事故,作為肇事一方墊付還是不墊付,如何墊付?以下是筆者的建議。
1、是否墊付。
如果傷者傷情很重,有可能危及生命,應當盡量墊付,足額墊付。否則以后傷者死亡了,牽扯到刑事諒解的問題難以處理。如果傷情很輕,一般來家沒必要墊付。如果傷者一方通情達理,可以墊付,如果傷者一方是得理不饒人一類的,那最好是謹慎些。
2、墊付多少。
墊付一般只限于醫藥費,其余的沒必要墊付。墊付的數量要根據自己的責任過錯而定,如果自己一方責任比較重可酌情多墊付,否則應當少墊付。無論如何,墊付的數額,不應當超過自己應承擔的賠償數額。
3、注意證據。無論墊付多少,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墊付的時候最好要傷者本人或其配偶子女親筆寫一個證明,證明某某于某年月日在某地繳納墊付款某某元,有了證據,無論墊付多少,以后庭審可以作為證據證明自己支付了賠償款,要求在賠償款中兌除法庭會同意的,反之,如果沒有證據,遇到對方無良,那這筆款就等于扔了。
以上回答供參考。
一、人身損害訴訟時效(維權時效)一般情形已經過期了。
二、沒有骨折、斷筋與明顯損傷,產生痛疼感一般過幾個月就是消失,你這過了兩年還痛疼顯然不是正常情況,應考慮是不是其它病因。
三、當時通過交警了,協商了結了,過了兩年再提主張很難舉證或得到支持,還是查查病因自我治療吧,也許存在心理因素。
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法律效力,這是處理民事賠償的重要證據,但是如果超過兩年以后就失去訴訟時效,打官司就可能承擔敗訴的結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兜缆方煌ㄊ鹿侍幚沓绦蛞幎ā返谒氖藯l第二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睹穹ㄍ▌t》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建議樓主聯系下當事人,把事情了結了,以免日后給自己帶來麻煩,下面說下身邊的真實案例。
我哥哥剛學開貨車時,由于操作不當發生側翻,后方騎摩托車的由于未保持跟車距離,一頭撞在貨車上,當時斷了3根肋骨,后送市醫院救治,由于沒買商業險,所有費用全由我哥出,幾個月后,治愈出院,傷者也覺得自己沒問題,同意出院,出院后傷者與我哥哥商議,需要賠他各種費用六萬余元,我哥只同意賠付他兩萬元,雙方一直未談妥,一直僵持著。(當時交警判責,我哥主責,對方次責)
幾個月后,傷者突然死了,對方家屬找到我哥,提出80萬的賠償,我哥當然不會同意,后經公,經鑒定,死者死因還是與車禍有關,最后法院判了我哥賠付了26萬,當時找好了律師準備申訴,后來我哥放棄了,說是太煩人,耽擱時間,同意賠付,一年時間,我哥哥還清了因這次事件欠下的借款,第二年,直接再提兩輛車一道跑運輸,現在每年50多萬的利潤,所有車輛商業險都是100萬起底,算是吃一塹長一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