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_哪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及使用?
特邀律師
哪些標志可以作為商標來使用,但是法律又不允許注冊?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缺乏顯著特征的。商標的主要功能是區別不同的商品和服務來源,要有顯著性;由于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如果允許通用名稱等作為商標注冊,會對其他經營者造成不公,因此法律將上述標志列為禁止商標注冊的標志。但法律并不禁止經營者將沒有顯著性的標志作為商標來使用,且當這類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就可以申請商標注冊。如兩面針是兩面針牙膏的主要原料,但“兩面針”這一商標通過使用而具有了顯著性,使得一般公眾可以直接將“兩面針”牌牙膏與其生產者對應起來,所以“兩面針”可以成為注冊商標。米馬商標網為您解答:
要素:
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等,以及以上要素的組合
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相關法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參考資料
《商標法》第10條規定了不得當商標使用的情形;《商標法》第11條規定了不得當商標注冊的情形。相關法律規定:《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商標法》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商標的可識別性。
因為這些標志作為商標注冊,缺乏顯著性,無法將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區別開來。
如“茶壺”是一種茶具的通用名稱,用它作商標,缺乏顯著性,消費者無法通過這一商標分辨“茶壺”是由哪一家企業生產的。
此外,如果允許用其注冊商標,獨占使用,對其他生產同類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是不公平的。
你好,《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須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以下三種三維標志的形狀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1、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如書本形狀,通用的燈泡形狀,等;
2、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須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如剃須刀的形狀,切菜刀的形狀等;
3、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如輪胎的形狀等。希望能幫助到你望采納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1)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 型號的;(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3)缺乏顯著特征 的。上述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你好,我國《商標法》第10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問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商標法》第ll條規定了三種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3)是缺乏顯著特征的。希望能幫助到你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