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遺囑未公證_立遺囑一定要公證嗎?沒有公證還有沒有法律效應?
特邀律師
有沒有公證,并不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當然,根據法律規定,存在多種遺囑時,以公證遺囑為準。所以,原則上,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能夠公證的話,盡量選擇公證。
按問題所描述的情況,該遺囑應當屬于自書遺囑。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所以若是自書遺囑,由本人書寫,簽名,并注明日期,這樣的遺囑就具有法律效力。
這里有一個問題要注意,很多情況都將打印遺囑作為自書遺囑。一般來說,若不是自己親自打印的遺囑,原則上屬于代書遺囑。根據規定,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所以,若是代書遺囑應當符合相應的形式,否則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遺囑好不好使,要看必備要件
首先,自然人可以根據現繼承法和將生效的民法典的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的財產,遺囑有效。處分他人財產無效。
其次,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如果注明年、月、日有效。無年月日無效。
再次,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民法典列舉的遺囑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并沒有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規定。
因此自書遺囑只要符合必備法律要件,就為有效,好使。不具備要件的,就無效,不好使。
怎樣的遺囑才算有效
我國《繼承法》中認可的有效的遺囑形式只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緊急情況下)五種形式,并要求附隨立遺囑人或見證人親筆簽字。
如果能證明該遺囑是根據立遺囑本人的意愿所寫(即該遺囑屬于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且有老人本人簽名(有無老人的手印不重要),一般是認為有效的。但也有特別情況,比如:
1、在立此遺囑前,立的有公證遺囑,且沒有將公正的遺囑進行公正撤銷的,應該以公正遺囑為合法遺囑,該遺囑無效。
2、其它合法繼承人能夠拿出其它遺囑(即遺囑不止一份),則后立的遺囑有效。
3、若有證據證明兩位老人在立此遺囑時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則其所立的遺囑無效。
4、若有證據證明兩份老人在立此遺囑時是受脅迫、欺騙所立的,則其所立的遺囑無效。
無其它情況,一般是可以認定該份沒有公正的遺囑有效的。
隨著科技的發展,又出現了錄像、打印等形式的遺囑,這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歸結到前面5類里去。
立遺囑時,為保證真實有效,務必做到規范。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這個一般沒問題。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注明日期。記得簽名、按手印,不然還得去字跡鑒定,很麻煩。
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代書遺囑由其中一名見證人代書,注明日期,所有見證人和遺囑人要簽名。口頭遺囑是在危急情況下立的,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3種情況可能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
1. 找親戚等熟人當見證人。
很多老百姓立遺囑的時候,以為只要找人見證就行了,所以往往找最容易找到的,比如家屬、親戚、好友等。要知道立遺囑的見證人必須是毫無利害關系的,而且要2個人以上,如果其中1個見證人存在利害關系,遺囑就無效了。
利害關系的范圍很廣,比如和繼承有關系,比如有債務債權關系,一切有可能影響到財產處置的關系都不行。
2. 先后立了幾個遺囑。
有的人先后立了幾個遺囑,都是真的,但內容卻不完全一樣,怎么辦呢?按照規定,時間存在先后的,一般以最后立的遺囑為準;存在幾種不同形式的,比如有錄音的,有代書的,有公證的,則無論時間先后,以公證遺囑為準。
3. 遺囑里包括了別人的財產。
有的老公立遺囑,以為自己家的東西都是自己的,都有權處置,忽略了老婆也有份。按照規定,遺囑只能處置自己的財產,如果里面包含了部分別人的財產,這部分無效。
立遺囑不一定需要公證,沒有公證的遺囑也是可以據有法律效力的。
按照我們國家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國家的遺囑主要有五種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還有公證遺囑。
這里面只有公證遺囑是被公證過的,但是這種遺囑是需要去公證處辦理的,不是立遺囑人自己就能夠辦成的。
如果大家不想去公證處辦理,最簡單的辦法就是自書遺囑,就是立遺囑人親筆自己書寫即可,但是這里面的要求就是,遺囑所有的內容,包括正文,還有落款簽名處,日期,都要立遺囑人親筆手寫。注意是手寫!打印也是不可以的。
這種遺囑只要遺囑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遺囑的形式符合法律要件,就是合法有效的,不一定非得要去公證處進行公證。當然,公證遺囑是效力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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