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請求權_民法形成權為什么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特邀律師
物上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指物權的請求權不因訴訟時效限制而消滅。 物上請求權 是指當物權的圓滿狀態(tài)受到妨害或有可能發(fā)生妨害時,物權人為了使其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tài),請求妨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物權法》,物上請求權制度作為物權保護的重要方式,是物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擬對物上請求權制度進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對我國物權法中物上請求權制度的看法。 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情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
5.基于所有權產生的返還請求權;
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
除斥期間的作用在于:時間經過,權利消滅。訴訟時效的作用在于:時間經過,抗辯權發(fā)生,權利不再享有以公權力為保障的強制執(zhí)行效力。所以,除斥期間對權利的規(guī)制明顯更嚴格。
形成權依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系改變,與需要相對人配合的請求權相比,其過于霸道,效力太強。
所以,形成權應當以更嚴格的除斥期間來規(guī)制。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在務實界,現(xiàn)已基本形成一致意見即確認合同無效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這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6年6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的案例中有所體現(xiàn)。本院認為,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定權利,只有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質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單純的時間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后,當事人關于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應當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民法通則》共有七個條文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的長短、起算、中止和中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又用18個條文作了規(guī)定。后來,針對人民法院在訴訟時效問題上就疑難案件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釋和批復中對此問題有若干補充規(guī)定,基本上解決了在實踐中發(fā)生的問題。但關于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產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我國現(xiàn)行法律、司法解釋等實際上并沒有做出規(guī)定。200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決書(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解決了這一問題。
《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了無效合同的幾種情形。
對無效合同,不論當事人是否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法院和仲裁機構均應主動審查并確認合同無效,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同時,由于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事人也有權在任何時候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合法的經濟秩序,保護交易的安全。如果認為確認合同無效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則必然使違法的合同經過一定時間便可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的利益也將變成合法的利益,這顯然與無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分為抽象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和具體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具體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應當受普通債權2年訴訟時效限制。抽象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則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一、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
1、概念:是指股東基于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稅后利潤的權利。
2、分類:抽象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具體的利潤分配請求權。
目前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只有具有債權性質的具體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才具有可訴性、抽象的利潤分配請求權不具有可訴性:
① 只有在公司股東會已經形成利潤分配決議的情況下,股東享有的利潤分配給付請求權遭到侵害時,股東方可提起利潤分配請求權之訴。
②股利分配請求權訴訟中公司是唯一的被告:多數(shù)股東的意志、董事和控股股東的意思已經被擬制為公司的意思,在公司決議中不具有獨立于公司機關的意思,不適宜作為訴訟當事人。
二、 具體的利潤分配請求權
或稱之為已確定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或利潤分配給付請求權,是指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潤時,經股東大會決議確定了利潤分配方案,股東根據(jù)股東會分配利潤的決議而享有的請求公司按其持股類別和持股比例、按利潤分配方案向其支付特定金額利潤的權利。
三、抽象的利潤分配請求權
1、抽象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未確定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是指公司尚未作出分配決定、更未確定利潤分配數(shù)額時,股東基于獲取利潤分配的固有權能享有的要求公司進行利潤分配的權利。
2、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基于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種股東權的權能。
3、 抽象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應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庭審時審判人員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法律規(guī)定,是指案件訴訟時效屆滿,被告未以訴訟時效提出抗辯,法官不能告知當事人訴訟時效規(guī)定,也不能以訴訟時效屆滿駁回起訴。
由于當事人法律知識不足或者缺席審判等原因,原告起訴時訴訟時效確實屆滿,被告未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要求法庭駁回起訴 。哈爾濱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元進行理財投資,該投資實際上是非法集資活動,被告投資血本無歸,借款到期后被告無力償還,原告知道被告經濟情況一直沒有起訴還款。過了十幾年,被告家舊房拆遷,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推托不還,原告起訴后被告躲著不出庭,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原告本息,被告得知敗訴消息后咨詢律師并以本案訴訟時效屆滿為由提出上訴,法院依法駁回借款人上訴。本案原告起訴時訴訟時效確實屆滿,被告完全可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被告一審未出庭是覺得自己確實欠錢未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出庭與否結果都是一樣的。
司法實踐中,原告起訴時訴訟時效確實屆滿,被告與法院辦案人員關系密切的,辦案人員可能庭外告訴被告本案訴訟時效屆滿,被告應訴時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抗辯,審判過程顯得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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