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交通事故訴前調解通知書_訴前調解是發傳票通知被告嗎?
特邀律師
勞動仲裁贏了,單位不服現在起訴到法院,訴前調解我要接受嗎?不管是你還是單位,調解的時間都不是在訴前,而是在開庭前。如果屬于庭前調解,這是法院辦理民事案件時通常的做法,如果能夠在庭前調解解決的,就不一定再開庭,這有利緩和雙方的矛盾,同時也有利于問題得到更快解決。
至于庭前是否要進行調解,一般是由法院來決定的,如果法院認為沒有調解的必要也可以直接開庭,或者是開庭前任何一方有調解的意愿,另一方也同意調解,法院才會組織調解,只要一方不愿意調解,一般法院都不會組織調解。我今年因為一個車禍的官司,本來責任劃分非常明確,賠償的金額范疇也非常的明確,我是打算由法院組織進行調解的,但是被告律師為了多掙錢,當事人又不太懂得法律,所以律師說同意調解,當事人就說同意調解,律師說不同意調解,當事人也就說不調解,所以律師的意見非常重要,最后我們也就沒有走庭前調解這個過程,而是直接開庭后由法院判決解決。
從你這個案件中,勞動仲裁你勝訴了,但是用人單位不同意,這些都是用人單位的權利,而且很多用人單位都有法務部,即使被告律師不想繼續打這個官司,但是老板說要繼續打,律師也只有繼續打下去,有的老板還給律師承諾,打贏了官司給予多少獎勵等,但是對于很多違法事實比較明確的官司,許多律師其實也是心知肚明的,但是端了了老板的飯碗,其實也只能聽從老板的指示,明知不可為,也還要做一番掙扎。
你這個案件的焦點,主要還是涉及到賠償金的問題。按照你的描述,其實你的主要訴求是兩個,補發拖欠的工資,給予經濟賠償。仲裁庭支持你的請求,我想仲裁庭的仲裁員大家都是專業打勞動官司的,一般情況下仲裁庭支持,到了法院法官的支持的概率都比較高。是否能得到法官支持,關鍵是你提出的訴求是否合理,是否有明確的法律條文支持,如果仲裁庭的裁決是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一般法院也會給予支持。所以在組織庭前調解時,其實也和開庭差不多,都是在法官的主持之下,各自陳述自己的要求,法律依據等,在這種情況下接受庭前調解也是必要的,這不但給法官面子,也給了用人單位面子。
當然在組織庭前調解時,同樣需要展現的自己的自信,要展現自己的證據,如果賠償這10萬元的證據是充分的,用人單位沒有更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只給5萬元,那調解時法官也會給予一定的調解意見。根據我的經驗,估計你是要求的經濟賠償金,而用人單位只同意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這兩者之間正好在金額上相差一倍。而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判斷的標準就是是否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協商一致等,這個界限有時很模糊,有時又是非常清晰,只要你能舉證是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那肯定是需要給予經濟賠償,而不是經濟補償,在庭前調解時,這個觀點同樣是可以堅持的。
如果法官的庭前調解時,能夠支持你的觀點,而用人單位拿不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堅持只給予經濟補償而不是賠償,但相比之下你的證據更充分,法官的在調解過程中明顯更贊同你的觀點,如果在做通單位代理人工作的情況下,這種調解就是比較成功的。庭前調整并不是雙方妥協的過程,同樣是需要證據來說話,當然如果是你本人希望妥協,法官是不會干涉的。
綜上所述,根據你描述的情況,勞動仲裁時你勝訴了,并不代表在一審法院庭審以后你就能百分之百的勝訴,但勝訴的幾率還是比較高的。用人單位起訴以后,要求庭前調解,我想調解不會影響你自己的主張和權力,只是增加了一次大家協商調解的機會,調解達不成協議,法院同樣可以通過開庭審理以后進行判決,對于判決結果不服的,還可以申請上訴,我想這些都是過程,既然已經決定了打官司,每一個過程都是需要去珍惜和參與的,還是先參加調解看看吧。
從立案之日起,半年之內,會收到法院的通知,告知某月某日,去法院
不是,因為是訴前,這時該案還沒立案,沒有案號,而傳票在填寫時必須填寫案號。
就是說案件暫時不立案,而是由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訴前調解。訴前調解也是案件,必須編立案號,但與正式立案有所不同。這是因為全國法院自2015年5月1日實行登記立案以來,案多人少的矛盾較為突出,法院內部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而采取的應對措施。對當事人來說,基本上沒有什么影響。調解好了,糾紛解決了;調解不成,繼續立案。雙方當事人積極配合法院調解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