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為什么沒有法人資格_合伙企業有沒有法人資格?
特邀律師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我國主要法人形式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企業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綜上,法人擁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對外以自己的獨立財產承擔相應債務,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其所有者所有,合伙企業財產由其合伙人所有,對外債務由個人獨資企業的所有人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承擔。另一方面,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其股東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僅就股東對企業的出資額或者出資比例為限,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所有者與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謝邀。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合伙企業都不具有法人資格,也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有法人資格。
1978年修訂的《法國民法典》規定,合伙自登記之日起享有法人資格。我國民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派駐機構等)也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分支機構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根本區別在于法人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主要體現在三點:具有獨立的組織、獨立的財產、獨立的責任。
在財產獨立這方面,公司和合伙企業都符合。
在組織獨立這方面,它的含義是:法人的民事主體資格與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體資格是彼此獨立的,某個或者某些成員的死亡或者退出法人組織,不影響法人的存續。在合伙企業中,一旦合伙人退伙,只剩一個合伙人,合伙人數低于法定人數30天,合伙企業就要被解散。而公司,一般沒有這方面限制,即使只有一個人,也可以成立一人有限公司。
在獨立的責任這方面,公司一般承擔有限責任,以自己的出資額或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假如一人有限公司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則要承擔連帶責任)。而合伙企業,無論是普通合伙還是有限合伙,總有人要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綜上,合伙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
以上。
如有錯漏,請批評指正。
私營企業包括合伙企業。私營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及分支機構、合伙企業及分支機構、非國家出資的公司及分支機構。私營企業中只有公司為獨立的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均不具有法人資格。因為在大部分情況下,合伙企業和有限公司為私營企業的一種。那么,只需比較合伙企業和有限公司即可。合伙企業分為有限合伙企業和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由至少一個負有限責任的有限合伙人和至少一名負無線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企業由至少兩個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企業的特點是必須有人對該企業負無限責任。有限公司股東為1-50個之間。股東對公司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至于哪種情況對投資人有利需要投資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做出適當的判斷。
不是。
首先要講一下公司制和合伙制企業的一些區別,見下表:
從上表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公司制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而一般的投資和私募普遍采用有限合伙的企業架構便是主要基于以下幾點:
1. 責任承擔方式更合理。有限合伙里有兩種合伙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承擔有限責任,管理權限比較低,而普通合伙承擔無限責任,管理權限較高,這種方式公允的分配了基金參與者的合理風險。
2. 分配方式比較合理。不同于公司制企業同股同權的特點,有限合伙有多種模式,比較常用的模式是其將利益分配成了幾個層級,比如舉個例子來說,某個項目掙了錢,首先拿出來合伙人為項目投入的本金和合理的利息,按照本金的出資比例支付,這是第一層;剩余部分作為管理方的普通合伙人可以提取一部分作為獎金,這是第二層;再剩余部分再按照所有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額來分配,這是最后一層。這種方式比之公司制簡單的同股同權,更能體現各方合理的風險和收益的分配。
3. 從為投資者節省納稅的角度考慮,采取有限合伙投資人可以避免雙重征稅。美國、德國等國家的稅法均對公司和股東分別征稅,而對有限合伙本身不征稅,僅對從有限合伙取得的投資回報的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也取消了對合伙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做法,推動了有限合伙制度的發展。
4. 有限合伙的經營活動更具有保密性。凡是公司都要滿足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嚴格。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應當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比公司寬松得多,此種要求僅以滿足合伙企業債權人和政府監管機構為限。比如,隨著高新技術企業的興起,中關村科技園作為有限合伙制度的試點北京出臺了《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規定“風險投資機構可以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從而鼓勵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
所以有限合伙也是企業的一種重要組成形式,但它不是獨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