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制出境的條件_如何解除限制出境呢?
特邀律師
目前香港解除出境限制還沒有頒布時間。具體要看香港控制疫情的情況和是否對通關有足夠的防護措施。
題目敘述不具體。猜測可能是當事人因為未及時履行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確定的義務,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并限制高消費,影響了出行。
解決這個問題不難,但是應當有行動。
第一個也是最簡單的辦法,立即履行相關義務,把賬結清,并通知法院執行局。執行局會核實后在三個工作日內將限制高消費令解除并從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中撤下。
第二個辦法是和申請執行人協商。對方肯定會提出要求先還上部分欠款并制定可行的還款計劃。或者提供還款擔保。如果協商成了,對方可以同意執行局將當事人限高解除。當然了如果協商不成,解除限高是不現實的。
另外如果被執行人純屬未履行判決裁定被限制出境,如果提供了執行擔保人,辦理了相關手續,并且得到了申請執行人的同意,也是可以解除處境限制的。
因此說,被執行人在沒有完全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時,要解除限高,撤下黑名單,有一個環節很關鍵,那就是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請執行人不同意,這些都是辦不到的。
根據《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限制公民出境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為尚未處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2、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為尚未處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3、國家安全機關對某些外國人或中國公民采取限制出境的。
4、有未了結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糾紛案件)的。
所以要解除限制出境,必須根據情況找相應辦案機關來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改)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七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