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的放棄意思表示_放棄繼承權的法定時限?
特邀律師
1、按照我國繼承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書面承諾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
2、公證繼承業務的收費和房產交易收稅沒有關系,不能作為房產過戶稅。
3、一人放棄的遺產繼承份額在法律上視為把自己的法定繼承份額贈與了給你,這部分是要交稅的。
4、一般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取得的遺產不會要求以買賣的方式過戶交稅。
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根據這一規定,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之前作出。繼承開始之前,繼承尚未開始,不存在放棄繼承的問題。因為,這時繼承人只是具有一種期待權,即將來繼承遺產的可能性。因此,假如某些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曾向其他法定繼承人作出過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但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沒有重申這種意思表示,應當視為接受繼承。而遺產處理之后,繼承人當然不能再放棄繼承。
章程有規定依據章程規定解決,無具體規定應當經過公司股東會商議決定。具體分析:
1、如果是資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那么法定繼承人具有股東身份;如果是具有人合性的有限責任公司,那么法定繼承人只有該部分股份的財產權,但不具備正式股東身份。
2、無論該法定繼承人是否具備正式股東身份,單方面放棄或出具《股份自愿無償放棄聲明》無效,必須由公司股東會商議決定。
3、即便經過公司股東會商議,認定法定繼承人的棄權行為,該部分股份依然需要進行認購和轉讓。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請注意公司章程是否有其他規定,如果公司章程有其他規定,則可以按公司章程辦理。”《繼承法司法解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如是法定繼承人,則不用交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房屋權屬的,則需要繳納契稅1.5%。且仍應交房地產繼承過戶稅費。房產繼承過戶手續有如下規定。房產繼承公證的費用與其他的繼承公證不同。除了需要一般的繼承公證費用,還需要繳納房產繼承過戶稅費和契稅。